男警遭被捕人襲擊致永久喪失1.5%收入能力 法庭頒令被捕人賠償近50萬元

更新時間:18:44 2026-03-05 HKT
發佈時間:18:44 2026-03-05 HKT

男警於2016年8月協助同袍錄取被拘捕人士的指紋時,被捕人情緒激動並多次擊打男警手臂,終導致該男警左前臂受傷,其後被評定永久喪失1.5%收入能力。男警事後獲政府批出430日全薪病假,以及因永久喪失收入能力的賠償,涉及費用近50萬元。律政司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導致男警受傷的被捕人追討上述僱員賠償支出,聆案官紀順治今頒令被告須支付政府近50萬元費用,以及5.5萬元訟費。

原告為律政司,被告為LEUNG HUNG YAT。判詞指在2016年8月22日,被告被拘捕並帶往黃大仙警署。翌日當其他警員正為被告錄取指紋時,警員陳家樂(音譯)正協助並見證程序,期間被告抱怨等候時間,開始情緒激動。被告3次打陳的左前臂,陳嘗試以左手擋住,事件最終導致陳的左前臂、手腕及中指受傷。被告其後因此事被裁定襲警罪成。

根據2018年1月29日的評估顯示,警員陳家樂(音譯)被評估為遭受永久喪失1.5%收入能力。政府支付陳430日全薪病假及賠償其收入能力損失,合共497,190.42元,而根據僱員賠償條例,原告向被告追討上述費用。

判詞續指,原告顯而易見地有權向被告索賠,因原告在上述事件中並無過失,唯一的責任為按例向受傷警員作僱員賠償。聆案官認為庭上傳召的證人可信可靠,證供均有文件佐證。最終聆案官裁定原告有權獲賠,並下令被告支付497,190.42元費用、由裁決日起計的利息,以及5.5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DCCJ2804/2022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