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以誣告強姦威迫銀行家交出10萬英鎊 25歲英籍女子勒索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成 還押7.22判刑
發佈時間:18:24 2026-03-03 HKT
英籍女子前年報案指稱遭在港任職的男銀行家強姦,經警方調查後,男銀行家不獲起訴,惟女子則遭檢控勒索及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兩罪。法官謝沈智慧今在區域法院頒下裁決理由書,被告所謂的強姦指控純屬捏造,惟卻以此威脅男事主若不交出10萬英鎊,便會報警稱遭其強姦。法官謝沈智慧認為,性侵指控很容易提出,但卻極難反駁,故以此威脅報警,顯然會令他人感到害怕,終裁定被告兩罪成,還押至7月22日判刑。
被告聞判嚎啕大哭「我想回家!」
25歲英籍被告ROSE ISABEL ANONIA BARBRA EUDORA,被控勒索及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兩罪。被告聽聞罪成後當場嚎啕大哭,在休庭期間哭訴「I am so scared (我很害怕)」、「I want to go home (我想回家)」及「He violated me, I didn't want to have sex (他強迫我,我不想進行性行為)」。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指,被告與男事主X共度一夜後,向X索取的金額不斷增加,而所謂的強姦指控純屬捏造,惟卻以此威脅X若不交出10萬英鎊,便會報警稱X強姦了她。法官謝沈智慧認為,性侵指控很容易提出,但卻極難反駁,故以此威脅報警,顯然會對他人造成害怕。法官謝沈智慧另指,被告確實向警方報案稱她遭X強姦,惟被告明知這些指控不實卻仍作此舉動,導致X被捕,其行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終裁定被告兩罪成。
裁決理由書中引述承認事實,被告與男事主X均為英國籍,X是在香港工作的銀行家,在泰國旅遊時認識被告,被告隨後應X的邀請來港。二人同往某中環住宅式單位,兩日後X轉帳5千英鎊予被告。其後,被告向警方報案,指遭X強行性交及肛交。X前往警署協助調查後,被告因勒索罪被捕。
酒店親熱翌日以男方「強迫」為由要脅付款
判詞引述男事主X供詞提及,在2023年12月尾在泰國旅遊期間參與了一場沙灘派對,因而認識了被告,二人在沙灘約會及親吻等,更交換聯絡方式,在旅程結束後保持聯絡。被告在2024年1月31日應約來港,二人晚上在單位內互相親吻及觸摸身體,被告自行脫掉內衣,X幫被告口交,惟被告及後表示不願進行性行為,X遂停下動作並入睡。
被告翌日(2月1日)傳信息予X指「you violated me last night, I didn't wanna have sex (你昨晚強迫我,我根本不想進行性行為)」,X回應「I'm really deeply sorry, I was slightly drunk and I misread your signals (我十分抱歉,我喝多了,誤會你的示意)」。被告在二人共度良宵的翌日離開該單位後,X提出為被告支付約2千英鎊的酒店費、機票及在港的消費等,惟被告則表示X曾應承給予1萬英鎊,被告隨後轉帳5千英鎊予被告。
判詞引述被告自辯形容,二人的關係是「more of a friendship than a relationship (友達以上戀人未滿)」。被告來港與X會面後,X在單位內抓住她的脖子,用力把她推倒在床上,並用膝蓋分開她的雙腿,在使用保險套的情況下與她性交。二人的訊息對話顯示,事發後,被告要求X支付1萬元英鎊作賠償,兩人討價還價後,被告形容「you've given 10% of what I'm owned, 100% of my soul gone (你支付的只是10%,我的靈魂100%消失了)」,要求金額隨即升至10萬元英鎊。在2月3日,被告到警署報案指遭X強姦。
案件編號:DCCC733/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