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觀塘撞斃孕婦釀一屍兩命 官斥司機「貪方便」轉彎不打燈 裁定危駕致他人死亡罪成月底判刑
發佈時間:12:01 2026-03-03 HKT
觀塘去年1月發生奪命車禍,31歲懷胎約4個月的孕婦在行人過路處行走時,疑遭貨車司機撞飛,大量出血,2日後不治身亡。涉案貨車司機早前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受審,法官林偉權今早在區域法院裁決時指,被告以「貪方便」的方式駕駛,在轉彎前亦沒有打燈提醒行人,並非因一時不留神及專注力不足而釀成事故,終裁定他罪成,並押後案件至3月31日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候懲,明言監禁是無可避免。
官指被告取巧轉彎以貪方便方式駕駛
林官裁決時指,辯方爭議案發時女事主陳健晴並非在行人過路處的範圍遭撞倒,且非連續地過路,令司機難以預測陳的行走路線。林官認為,陳正在過馬路,確實在過路處的範圍外,惟沒有偏離過路處很遠,另外司機理應留意路面情況,在陳行走時目睹對方,並避免撞倒陳。辯方另指,陳的醫療報告顯示體內有少量嗎啡成分,企圖暗示陳案發時受毒品影響,陳官則認為,急救時普遍會用嗎啡作治療,辯方的說法毫無根據。
林官續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供詞,案發時在快線駕駛貨車,其後「偷位」轉入駿業街,惟實際情況與被告所言有出入。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海濱道的左一線行駛,其後車身很快便右轉入駿業街。林官直指,被告是職業司機,駕駛長貨車,並熟悉案發地的環境,故必然知道轉彎時應早轉,並向左「偷位」,惟被告為了方便自己,選擇在左一線繼續行駛,到駿業街路口時才轉彎,便能省卻「偷位」的步驟。林官形容被告「取巧地」轉彎,以「貪方便」的方式駕駛。

若被告有打燈提醒行人可避免車禍
林官另指,陳並非魯莽地過路,她在路上稍等並觀察路面情況後才安心過路,更在路上停步了1至2秒,判斷沒有車右轉才繼續過路,惟察覺到被告時,陳即時掉頭往回走但已來不及。林官直指,被告轉彎時沒有打燈,若被告有打燈,便能提醒行人。另外,被告儘管沒有超速,但車速仍屬過快,在轉彎時反而加速。林官認為,被告理應要思考合適的速度,沒有超速並不代表沒有危險。被告在錄影會面指,行車速度僅20公里/小時,惟實際上約40公里/小時。林官認為,被告肯定知道其車速過快,才向調查人員供稱較慢的車速。
林官提及,由陳踏出馬路至遭被告撞倒期間有6秒的時間能讓被告作出反應,辯方爭議被告因盲點導致見不到行人,沒有及早察覺陳在過路。林官則認為,假設被告傾側頭部,則能解決盲點問題,不同意被告是因一時不留神及專注力不足導致事故發生,被告的駕駛方式屬危險駕駛,會發生意外是顯而易見,終導致陳及其腹中胎兒死亡,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59歲被告梁志華,報稱貨車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案件編號:DCCC1543/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