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观塘撞毙孕妇酿一尸两命 官斥司机「贪方便」转弯不打灯 裁定危驾致他人死亡罪成月底判刑

更新时间:12:01 2026-03-03 HKT
发布时间:12:01 2026-03-03 HKT

观塘去年1月发生夺命车祸,31岁怀胎约4个月的孕妇在行人过路处行走时,疑遭货车司机撞飞,大量出血,2日后不治身亡。涉案货车司机早前否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受审,法官林伟权今早在区域法院裁决时指,被告以「贪方便」的方式驾驶,在转弯前亦没有打灯提醒行人,并非因一时不留神及专注力不足而酿成事故,终裁定他罪成,并押后案件至3月31日求情及判刑,期间被告续准保释候惩,明言监禁是无可避免。

官指被告取巧转弯以贪方便方式驾驶

林官裁决时指,辩方争议案发时女事主陈健晴并非在行人过路处的范围遭撞倒,且非连续地过路,令司机难以预测陈的行走路线。林官认为,陈正在过马路,确实在过路处的范围外,惟没有偏离过路处很远,另外司机理应留意路面情况,在陈行走时目睹对方,并避免撞倒陈。辩方另指,陈的医疗报告显示体内有少量吗啡成分,企图暗示陈案发时受毒品影响,陈官则认为,急救时普遍会用吗啡作治疗,辩方的说法毫无根据。

林官续引述被告在录影会面的供词,案发时在快线驾驶货车,其后「偷位」转入骏业街,惟实际情况与被告所言有出入。闭路电视片段显示,被告在海滨道的左一线行驶,其后车身很快便右转入骏业街。林官直指,被告是职业司机,驾驶长货车,并熟悉案发地的环境,故必然知道转弯时应早转,并向左「偷位」,惟被告为了方便自己,选择在左一线继续行驶,到骏业街路口时才转弯,便能省却「偷位」的步骤。林官形容被告「取巧地」转弯,以「贪方便」的方式驾驶。

当日怀胎4月的事主过马路遇被告驾驶货车转弯,走避不及遭撞倒,两日后不治身亡。资料图片
当日怀胎4月的事主过马路遇被告驾驶货车转弯,走避不及遭撞倒,两日后不治身亡。资料图片

若被告有打灯提醒行人可避免车祸

林官另指,陈并非鲁莽地过路,她在路上稍等并观察路面情况后才安心过路,更在路上停步了1至2秒,判断没有车右转才继续过路,惟察觉到被告时,陈即时掉头往回走但已来不及。林官直指,被告转弯时没有打灯,若被告有打灯,便能提醒行人。另外,被告尽管没有超速,但车速仍属过快,在转弯时反而加速。林官认为,被告理应要思考合适的速度,没有超速并不代表没有危险。被告在录影会面指,行车速度仅20公里/小时,惟实际上约40公里/小时。林官认为,被告肯定知道其车速过快,才向调查人员供称较慢的车速。

林官提及,由陈踏出马路至遭被告撞倒期间有6秒的时间能让被告作出反应,辩方争议被告因盲点导致见不到行人,没有及早察觉陈在过路。林官则认为,假设被告倾侧头部,则能解决盲点问题,不同意被告是因一时不留神及专注力不足导致事故发生,被告的驾驶方式属危险驾驶,会发生意外是显而易见,终导致陈及其腹中胎儿死亡,裁定被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59岁被告梁志华,报称货车司机,被控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于2024年1月9日,在观塘海滨道与骏业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引致陈健晴死亡。

案件编号:DCCC1543/2024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