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申資本投資入境計劃時遞假文件 居港期間洗黑錢逾6000萬元 資產管理公司董事否認5罪受審
發佈時間:14:02 2026-03-02 HKT
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涉嫌在2016年收受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約400萬元賄款,其後將款項存入任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的兒子在港銀行帳戶。兒子其後被揭涉嫌在9年間,透過地下錢莊洗黑錢逾6000萬元,並在申請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時,向入境處遞交虛假的銀行存款證明書。兒子今早在區域法院否認洗黑錢等5罪,開案陳詞指,被告的公司沒有在香港提交報稅表,公司亦沒有向被告派發股息,被告理應沒有合法途徑取得大額金錢。
被控4項洗黑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
37歲被告肖銳,案發時是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東主,否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洗黑錢罪指,肖銳於2014年3月26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分別4度與父親肖军、林启、姚谦、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渣打銀行、星展銀行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帳戶內的港幣約6407萬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則指,肖於2013年1月28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某些虛假文書為虛假文書,即一張日期為2013年1月14日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證明書、及一頁日期為2010年1月2日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為虛假文書,而使用該等文書的副本。
控方指被告申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時遞假文件
開案陳詞指,被告原藉中國內地,其父親肖军是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在2013年起,被告擔任武漢銳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並報稱從銳澤收取每年人民幣120萬元酬金,其後申請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居留。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兩年內,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並將資產投資在本港的房地產、股票、債務證券及存款證等。
被告聘請景鴻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協助處理申請,並向入境處遞交虛假文書的副本,即存款證明書副本及存摺副本,內容均看來是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出,顯示被告帳戶有3筆為期3年的定期存款,金額共人民幣1千萬元。在2014年,被告用1000萬港元投資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保單下的兩個基金,該投資屬入境計劃的申請條件之一,其後入境處正式批准被告按該入境計劃來香港居留。
被指以港戶口多次清洗黑錢
在2016年,被告的渣打帳戶分別3次存入共人民幣400萬元的款項,這些款項是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姚谦,給予被告父親肖军的賄款,以助姚取得武漢一個抽水站建造項目的合約。姚根據肖的指示將賄款轉帳至被告的渣打帳戶。同年,被告的友人林启協助被告,先後5次將款項經地下貨幣兌換商轉帳至香港,其中4次林是協助被告將現金匯至香港,被告每次均沒有查詢匯率或手續費的事情,涉案金額共2900萬元。在2017年,被告的星展銀行戶口,收到來自8間公司合共港幣2千萬元的款項。
在2017年,被告與區健余及林启成立資產管理離岸控股公司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惟被告沒有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公司在2017年至2023年期間亦沒有在香港提交任何報稅表,沒有錄得任何收入,公司沒有向被告派發股息。被告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大額金錢,申請來港的投資金額1千萬元與其報稱的收入來源極不相稱。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425/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