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疑犯索6萬訛稱事主願收錢和解 男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3月判刑

更新時間:12:32 2026-02-23 HKT
發佈時間:12:32 2026-02-23 HKT

29歲時任男警前年4月處理一宗強姦案時,向男疑犯訛稱16歲女報案人願以6萬港元作庭外和解,男警今於區域法院承認1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案情指當時律政司已建議警方不起訴該男疑犯,被告卻向男疑犯訛稱已「拆掂咗」案件,並指男疑犯須付6萬元,女事主才不會追究。辯方求情指,被告一時想歪及對男疑犯不獲起訴感到氣憤,才想藉此為女事主取得賠償。暫委法官黃士翔押後案件至3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律政司建議不起訴事主

被告吳偉峰,今承認於2024年4月26日至2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隊警員,在警方調查的一宗強姦案件中,在無合理辯解或理據的情況下,刻意行為不當,向疑犯X謊稱受害人Y向X勒索港幣6萬元,以便Y作出不追究該案件,企圖誘導X向被告交出港幣6萬元。他另被控一項企圖欺詐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駐沙田重案組,他於2024年1月起負責調查一宗強姦案,該宗強姦案疑犯為19歲男子X,投訴人是16歲女子Y。2024年2月1日,警方在X未被拘捕的情況下與他進行警誡錄影會面。X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2024年3月,律政司指示警方進行進一步調查。同月26日,被告前往X的住所拍攝現場照片,及後被告單獨與X交談,並告訴X該宗強姦案的發展會對X不利,因為法庭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偏向相信女性投訴人的證供,並指X應該聘請律師及與家人商討。

同年4月25日,律政司建議警方不起訴X,警方亦獲指示取回強姦案的檔案,及向Y送遞信件以通知律政司決定。翌日,被告取回檔案及信件,並通知其主管高級督察尹家樂,尹則指示被告把信件交給Y。

訛稱事主願收6萬和解

自4月26日下午,被告開始透過WhatsApp聯絡X,聲稱已為X「拆掂咗」該強姦案,並訛稱Y向X索取6萬元,Y才不會再追究案件。被告又聲稱Y須在4月29日向律政司作出答覆,因此要求X立即支付6萬元,還叫X向家人尋求幫助以支付款項。X當晚把此事告知父親Z,2人於同月28日到田心警署報案,期間被告仍繼續聯絡X及催促X付款。被告其後被拘捕,亦在認人手續中被X認出。

辯方今求情時,指被告自2017年起加入警隊,期間工作表現良好,並呈上19封嘉許信。辯方指被告在案中並無獲得金錢,只是被告一時「諗歪」,希望為案中女事主取得賠償,被告才犯案;被告同意並未與女事主討論,只是他自己想出來,而其主管尹家樂也有為被告寫求情信,當中也提到被告因為不起訴X,而感到氣憤。

黃官則關注,被告出於一己私欲犯案,還是以自己方法執行心中正義,均有其嚴重性,而且被告向疑犯索要金錢,更是影響警隊聲譽。辯方指,被告明白其行為很差,也知道定罪會失去工作及代價很大,而被告原本投身警隊,是有抱負及希望貢獻社會,他願意做無償社會服務,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黃官不同意,最終僅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DCCC1167/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