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疑犯索6万讹称事主愿收钱和解 男警认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 3月判刑

更新时间:12:32 2026-02-23 HKT
发布时间:12:32 2026-02-23 HKT

29岁时任男警前年4月处理一宗强奸案时,向男疑犯讹称16岁女报案人愿以6万港元作庭外和解,男警今于区域法院承认1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案情指当时律政司已建议警方不起诉该男疑犯,被告却向男疑犯讹称已「拆掂咗」案件,并指男疑犯须付6万元,女事主才不会追究。辩方求情指,被告一时想歪及对男疑犯不获起诉感到气愤,才想借此为女事主取得赔偿。暂委法官黄士翔押后案件至3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报告,期间被告还押。

律政司建议不起诉事主

被告吴伟峰,今承认于2024年4月26日至28日期间,在香港身为担任公职的人,即香港警队警员,在警方调查的一宗强奸案件中,在无合理辩解或理据的情况下,刻意行为不当,向疑犯X谎称受害人Y向X勒索港币6万元,以便Y作出不追究该案件,企图诱导X向被告交出港币6万元。他另被控一项企图欺诈罪,则获存档法庭、不予起诉。

案情指,被告案发时驻沙田重案组,他于2024年1月起负责调查一宗强奸案,该宗强奸案疑犯为19岁男子X,投诉人是16岁女子Y。2024年2月1日,警方在X未被拘捕的情况下与他进行警诫录影会面。X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2024年3月,律政司指示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同月26日,被告前往X的住所拍摄现场照片,及后被告单独与X交谈,并告诉X该宗强奸案的发展会对X不利,因为法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偏向相信女性投诉人的证供,并指X应该聘请律师及与家人商讨。

同年4月25日,律政司建议警方不起诉X,警方亦获指示取回强奸案的档案,及向Y送递信件以通知律政司决定。翌日,被告取回档案及信件,并通知其主管高级督察尹家乐,尹则指示被告把信件交给Y。

讹称事主愿收6万和解

自4月26日下午,被告开始透过WhatsApp联络X,声称已为X「拆掂咗」该强奸案,并讹称Y向X索取6万元,Y才不会再追究案件。被告又声称Y须在4月29日向律政司作出答复,因此要求X立即支付6万元,还叫X向家人寻求帮助以支付款项。X当晚把此事告知父亲Z,2人于同月28日到田心警署报案,期间被告仍继续联络X及催促X付款。被告其后被拘捕,亦在认人手续中被X认出。

辩方今求情时,指被告自2017年起加入警队,期间工作表现良好,并呈上19封嘉许信。辩方指被告在案中并无获得金钱,只是被告一时「谂歪」,希望为案中女事主取得赔偿,被告才犯案;被告同意并未与女事主讨论,只是他自己想出来,而其主管尹家乐也有为被告写求情信,当中也提到被告因为不起诉X,而感到气愤。

黄官则关注,被告出于一己私欲犯案,还是以自己方法执行心中正义,均有其严重性,而且被告向疑犯索要金钱,更是影响警队声誉。辩方指,被告明白其行为很差,也知道定罪会失去工作及代价很大,而被告原本投身警队,是有抱负及希望贡献社会,他愿意做无偿社会服务,望法庭考虑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惟黄官不同意,最终仅为被告索取背景报告。

案件编号:DCCC1167/2024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