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查「碰瓷黨」上門檢走大量文件 律師樓提司法覆核指文件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保護
更新時間:12:47 2026-02-20 HKT
發佈時間:12:47 2026-02-20 HKT
發佈時間:12:47 2026-02-20 HKT
警方早前就「撞車碰瓷黨」騙案進行調查,並於本月初到旺角彌敦道某間律師行進行搜查。涉事律師樓本周一(16日)入稟高等法院申司法覆核,指警方當日檢走共計68個文件夾,當中66個文件夾內分別涉及客戶指示、法律意見、醫療報告及法庭文件等,受到「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保護,若沒有法庭命令或警方沒有更強證據,相關文件資料不應被披露及檢視。
文件被檢後已暫作封存
司法覆核申請方為林逸華律師行,答辯方為警務處處長。申請方現入稟要求法庭宣布,警方檢取的文件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保護。
入稟狀指,警方於今年2月9日至10日期間,持東區法院批出的搜查令,到申請方辦公室進行搜查,並檢走共計68個文件夾,當中有66個文件夾內載有客戶指示、法律意見、醫療報告、收據、與訴方之間的信函及法庭文件等。雙方當時已知文件可能涉及保密特權,故警方於2月10日通知所有文件已被封存及會維持7個工作天。申請方其後於2月13日向警方提出「法律專業保密特權」及存檔相關文件。
申請方指文件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
申請方指該66個文件夾載有涉及至少61名客戶的文件,而直到入稟提出司法覆核為止,所有客戶均未提出放棄保密權,而「法律專業保密特權」受到《基本法》第35條保護,而申請方作為律師,有責任維護客戶的保密權,並無權單方面替客戶放棄此權利,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相關文件資料不應被披露。
此外,警方當日執行搜查令,其目的是調查詐騙、企圖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等罪行。申請方同意,即使文件在保密特權涵蓋範圍,如果涉及欺詐罪便屬例外情況,惟申請方作為法律代表有責任提出保密特權,若然警方沒有更強或清晰的表面證據指證相關文件涉及欺詐,相關文件應受保密特權保護。
案件編號:HCAL417/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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