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換大屋「先買後賣」申退部分印花稅被拒 婦人司法覆核勝訴 官:法定期限內分段出售同一物業應享退稅
發佈時間:18:09 2026-02-11 HKT
祖母在女兒孫兒長大後欲給予家人更大生活空間,決定賣舊樓換新樓,出售舊樓予朋友時念及朋友資金不足,遂分兩次出售舊樓業權。祖母「先買後賣」後申請退回部分印花稅,前年卻被印花稅署署長拒絕。祖母去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印花稅署署長的決定,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頒判詞指,祖母並非地產投機者,為家人才「樓換樓」,體諒朋友財困才分兩次出售舊樓,而她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舊樓買賣,即使是分兩次交易,仍應享退稅權利,遂判她勝訴,下令印花稅署署長退稅約港幣85.5萬元。
申退印花稅兩度被拒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為何慧妍,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何指她原與女兒及孫兒居於葵涌某私人物業,她為了「換大屋」,在2022年12月賣出一半業權予朋友,另以760萬元買下新物業,繳付印花稅港幣114萬元,因朋友當年未有足夠資金,其後2023年6月才再出售餘下一半業權予同一朋友。她遂在2023年7月以「先賣後買」方式換樓為由,申請退回部分印花稅約港幣85.5萬元。
印花稅署署長於2023年8月及2024年11月先後拒絕其退稅申請,表明理由乃何的原物業並非透過「一份買賣協議及其後一份轉讓契」處置,而是分兩次交易完成,故認為《印花稅條例》第29DF條《處置住宅物業在若干情況下可獲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不適用於分段出售。何指其女兒在2024年11月因急性肺炎離世,何在2025年6月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印花稅署署長的決定。
同一物業於法定期內完成出售仍應享退稅
法官高浩文指,雖然印花稅署署長爭議何在法定期限三個月後才提出司法覆核,屬於逾期申請,但何分兩次出售同一物業,《印花稅條例》也容許「買賣協議由多份文書構成」,法官認為在「先買後賣」退稅制度下,若原物業分段出售,只要屬同一物業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申請人應該仍可享有退稅。
法官認為何顯然不是地產投機者,只是一名希望孫兒成大後可有更大空間生活的祖母,她購入新物業作為新住所,而原物業的全部業權亦已在法定期限內處置,遂行使酌情權,批准延長司法覆核申請時間,裁定何司法覆核勝訴,撤銷印花稅署署長在2024年11月拒絕其退稅申請的決定,下令印花稅署署長需向何退回部分印花稅約港幣85.5萬元,訟費亦應由印花稅署署長支付。
案件編號:HCAL1465/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