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换大屋「先买后卖」申退部分印花税被拒 妇人司法覆核胜诉 官:法定期限内分段出售同一物业应享退税
发布时间:18:09 2026-02-11 HKT
祖母在女儿孙儿长大后欲给予家人更大生活空间,决定卖旧楼换新楼,出售旧楼予朋友时念及朋友资金不足,遂分两次出售旧楼业权。祖母「先买后卖」后申请退回部分印花税,前年却被印花税署署长拒绝。祖母去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印花税署署长的决定,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颁判词指,祖母并非地产投机者,为家人才「楼换楼」,体谅朋友财困才分两次出售旧楼,而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旧楼买卖,即使是分两次交易,仍应享退税权利,遂判她胜诉,下令印花税署署长退税约港币85.5万元。
申退印花税两度被拒
是次司法覆核申请人为何慧妍,答辩人为印花税署署长。何指她原与女儿及孙儿居于葵涌某私人物业,她为了「换大屋」,在2022年12月卖出一半业权予朋友,另以760万元买下新物业,缴付印花税港币114万元,因朋友当年未有足够资金,其后2023年6月才再出售余下一半业权予同一朋友。她遂在2023年7月以「先卖后买」方式换楼为由,申请退回部分印花税约港币85.5万元。
印花税署署长于2023年8月及2024年11月先后拒绝其退税申请,表明理由乃何的原物业并非透过「一份买卖协议及其后一份转让契」处置,而是分两次交易完成,故认为《印花税条例》第29DF条《处置住宅物业在若干情况下可获退还部分从价印花税》不适用于分段出售。何指其女儿在2024年11月因急性肺炎离世,何在2025年6月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印花税署署长的决定。
同一物业于法定期内完成出售仍应享退税
法官高浩文指,虽然印花税署署长争议何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后才提出司法覆核,属于逾期申请,但何分两次出售同一物业,《印花税条例》也容许「买卖协议由多份文书构成」,法官认为在「先买后卖」退税制度下,若原物业分段出售,只要属同一物业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人应该仍可享有退税。
法官认为何显然不是地产投机者,只是一名希望孙儿成大后可有更大空间生活的祖母,她购入新物业作为新住所,而原物业的全部业权亦已在法定期限内处置,遂行使酌情权,批准延长司法覆核申请时间,裁定何司法覆核胜诉,撤销印花税署署长在2024年11月拒绝其退税申请的决定,下令印花税署署长需向何退回部分印花税约港币85.5万元,讼费亦应由印花税署署长支付。
案件编号:HCAL1465/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