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訛稱女下屬有份經手兩份保單 保險代理欺詐等5罪脫 官指女下屬證供存疑 不肯定被告有違反條款

更新時間:16:37 2026-02-11 HKT
發佈時間:16:37 2026-02-11 HKT

36歲時任保險代理被指欺詐富衛人壽保險,涉訛稱其女下屬有份處理兩份投保申請,促使富衛向女下屬發放花紅和佣金,其後女下屬再將得益交還,涉款23.6萬元。涉案保險代理早前遭廉署控告2項欺詐及3項「洗黑錢」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鄭潤聰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涉案女下屬的證供存疑,不能肯定她在涉案保單銷售過程的參與程度,基於寧縱毋枉的原則,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被告黃錦輝,被控2項欺詐罪及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罪指,他涉於2023年3月27日藉着欺騙,即向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鄧詠茵是2份投保申請的理財顧問之一,意圖誘使富衛向鄧發放花紅及佣金;及於2022年10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間,分別處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恒生銀行及中國銀行的3個戶口內共約23.6萬元,而該些財產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在富衛任職理財顧問,鄧詠茵於2022年10月加入富衛及後成為被告的下屬。在22份投保申請中,鄧被列為唯一負責的理財顧問或與被告共同處理,但相關保單實際由被告經手,鄧其後將約23.6萬佣金轉賬到被告及其名下公司的銀行戶口。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鄭官今裁決時,指鄧作供時曾提到她原本只想任職被告的助理,惟被告要求她考保險牌照,及後亦使用她的名義處理保單,而被告當初承諾月薪為1.6萬元,入職富衛後底薪卻只有1.3萬元,被告則提出「多除少補」的機制,要求鄧在收到薪金後,把多於1.6萬元的佣金轉給他,如果當月薪金連佣金少於1.6萬元,他則會另外付款給鄧。

鄭官續指,惟鄧在盤問下,同意她會銷售保險,而且她亦曾發訊息向被告致謝,稱台灣讀書後返港找工作不容易,但因被告而能夠每月賺得3至4萬元。鄭官指鄧的證供存疑,不能肯定鄧在銷售涉案保單過程的角色,也不能肯定被告有違反富衛的條款,例如鄧有份事前準備表格或跟進售後服務是否屬參與銷售過程。雖然鄭官同樣不信納被告辯稱鄧匯款給他,是支付推廣保險的廣告費用,但基於寧縱毋枉的原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終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1027/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