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讹称女下属有份经手两份保单 保险代理欺诈等5罪脱 官指女下属证供存疑 不肯定被告有违反条款

更新时间:16:37 2026-02-11 HKT
发布时间:16:37 2026-02-11 HKT

36岁时任保险代理被指欺诈富卫人寿保险,涉讹称其女下属有份处理两份投保申请,促使富卫向女下属发放花红和佣金,其后女下属再将得益交还,涉款23.6万元。涉案保险代理早前遭廉署控告2项欺诈及3项「洗黑钱」罪,经审讯后,裁判官郑润聪今于东区裁判法院裁决时,指涉案女下属的证供存疑,不能肯定她在涉案保单销售过程的参与程度,基于宁纵毋枉的原则,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被告黄锦辉,被控2项欺诈罪及3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控罪指,他涉于2023年3月27日借着欺骗,即向富卫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虚假地表示邓咏茵是2份投保申请的理财顾问之一,意图诱使富卫向邓发放花红及佣金;及于2022年10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间,分别处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恒生银行及中国银行的3个户口内共约23.6万元,而该些财产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发时在富卫任职理财顾问,邓咏茵于2022年10月加入富卫及后成为被告的下属。在22份投保申请中,邓被列为唯一负责的理财顾问或与被告共同处理,但相关保单实际由被告经手,邓其后将约23.6万佣金转账到被告及其名下公司的银行户口。

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

郑官今裁决时,指邓作供时曾提到她原本只想任职被告的助理,惟被告要求她考保险牌照,及后亦使用她的名义处理保单,而被告当初承诺月薪为1.6万元,入职富卫后底薪却只有1.3万元,被告则提出「多除少补」的机制,要求邓在收到薪金后,把多于1.6万元的佣金转给他,如果当月薪金连佣金少于1.6万元,他则会另外付款给邓。

郑官续指,惟邓在盘问下,同意她会销售保险,而且她亦曾发讯息向被告致谢,称台湾读书后返港找工作不容易,但因被告而能够每月赚得3至4万元。郑官指邓的证供存疑,不能肯定邓在销售涉案保单过程的角色,也不能肯定被告有违反富卫的条款,例如邓有份事前准备表格或跟进售后服务是否属参与销售过程。虽然郑官同样不信纳被告辩称邓汇款给他,是支付推广保险的广告费用,但基于宁纵毋枉的原则,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终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ESCC1027/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