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4罪成 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更新時間:17:15 2026-02-10 HKT
發佈時間:17:15 2026-02-10 HKT

2022年本港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間,前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在灣仔舉行生日派對,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與會後向衛生署隱瞞行蹤遭票控。王詩雅受審後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名成立,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王詩雅不服定罪,上訴指衛生主任等人沒有表露身份才提供虛假資料。暫委法官李俊文今午於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認同原審裁判官就條例之分析及決定

控方不爭議3名來電人士案發時未有向王詩雅確切表述自己是「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上訴方認為控方需要舉證王詩雅「明知」3名來電人士是「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原審裁判官認為毋須就此舉證實屬錯誤。

李官認同控方詮釋,分析第599D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3(4)條,指任何人在遵從有關人士作出提供資料的要求時,「明知」地提供了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便屬犯罪,不管是否確切知悉提出要求人士的確實法‍定身份。李官指出條文英文版本顯示,「明知」作為副詞而非形容詞,明顯用以修飾「提供資料」字眼,認同原審裁判官分析及決定正確。

上訴方只着眼來電人沒明言身分說法僵化

李官又認為舉證時,不需要控方證明王詩雅知道背後法律上的操作或相關法定權力的由來,控方只需要證明王詩雅知悉所要求提供的資料,「攸關處理公共衛生緊急事態」或「攸關識別和追蹤可能已經蒙受染上疾病的危險的人,為預防和控制疾病傳播」,而並非提出要求者的確實法定身分,否則必然會削弱衞生署在執行條例及應對緊急公共衞生事務的職責,亦會耽誤了衞生署調查及執行工作,尤其是在當時香港疫情肆虐的非常時期,明顯是違反了立法原意,更無法體現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務所涉及的迫切立法目的。

李官批評上訴方只着眼於3名來電人士沒有「明言」是「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沒有「明言」根據該規例第3(1)或(1A)條而要求王詩雅提供相關資料,說法僵化並且脫離現實,忽視了案中整體環境和實際情況,特別是案發時並非單一或短暫事件,而是涉及多名人員和王詩雅一連數天以多通電話聯絡溝通相同性質的事件。

37歲被告王詩雅被票控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於2022年1月6日至7日向衛生署職員辛麗芳、賴潔生及衛生主任張竹君,虛報於2022年1月3日中午至晚上的行蹤。

案件編號:HCMA145/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