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门宴」王诗雅瞒报行踪4罪成 上诉失败维持原判

更新时间:17:15 2026-02-10 HKT
发布时间:17:15 2026-02-10 HKT

2022年本港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间,前港区人大代表洪为民在湾仔举行生日派对,荣源茶行太子女王诗雅与会后向卫生署隐瞒行踪遭票控。王诗雅受审后被裁定4项明知而向获授权人员或卫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的资料罪名成立,被判160小时社会服务令。王诗雅不服定罪,上诉指卫生主任等人没有表露身份才提供虚假资料。暂委法官李俊文今午于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同原审裁判官就条例之分析及决定

控方不争议3名来电人士案发时未有向王诗雅确切表述自己是「卫生主任」或「获授权人员」,上诉方认为控方需要举证王诗雅「明知」3名来电人士是「获授权人员」或「卫生主任」,原审裁判官认为毋须就此举证实属错误。

李官认同控方诠释,分析第599D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3(4)条,指任何人在遵从有关人士作出提供资料的要求时,「明知」地提供了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便属犯罪,不管是否确切知悉提出要求人士的确实法‍定身份。李官指出条文英文版本显示,「明知」作为副词而非形容词,明显用以修饰「提供资料」字眼,认同原审裁判官分析及决定正确。

上诉方只着眼来电人没明言身分说法僵化

李官又认为举证时,不需要控方证明王诗雅知道背后法律上的操作或相关法定权力的由来,控方只需要证明王诗雅知悉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攸关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或「攸关识别和追踪可能已经蒙受染上疾病的危险的人,为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而并非提出要求者的确实法定身分,否则必然会削弱衞生署在执行条例及应对紧急公共衞生事务的职责,亦会耽误了衞生署调查及执行工作,尤其是在当时香港疫情肆虐的非常时期,明显是违反了立法原意,更无法体现处理公共衞生紧急事务所涉及的迫切立法目的。

李官批评上诉方只着眼于3名来电人士没有「明言」是「卫生主任」或「获授权人员」,没有「明言」根据该规例第3(1)或(1A)条而要求王诗雅提供相关资料,说法僵化并且脱离现实,忽视了案中整体环境和实际情况,特别是案发时并非单一或短暂事件,而是涉及多名人员和王诗雅一连数天以多通电话联络沟通相同性质的事件。

37岁被告王诗雅被票控4项「明知而向获授权人员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的资料」罪,于2022年1月6日至7日向卫生署职员辛丽芳、赖洁生及卫生主任张竹君,虚报于2022年1月3日中午至晚上的行踪。

案件编号:HCMA145/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