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智英為幕後主腦和推動者 干犯嚴重和重大罪行 串謀屬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更新時間:13:27 2026-02-09 HKT
發佈時間:13:27 2026-02-09 HKT

黎智英案,法庭在判刑理由書中援引相關案例,闡釋如何界定本案是否符合《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罪行重大」,包括犯案次數、時間的長短和持續性、以及是否有預謀犯案等。而經法庭考慮與本案罪行相關的證據後,認為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

在考慮判刑時,針對「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考慮到涉案文章通過實體版及網上平台發布,文章的數量、參與發布文章的各方人數、以及罪行持續的時間等,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的級別。至於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判刑理由書指出有關串謀不僅經過精心策劃,且屬早有預謀,相關罪行在香港境內外進行。黎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港官員採取上述措施。

5名從犯證人可獲減刑但不屬「超級告密者」

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指5名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和李宇軒,均認罪並在黎智英案審訊中出庭頂證黎智英,而且5人全為誠實證人,其證供對黎智英等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作用。

《香港國安法》 第33條指明,如被告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如實揭發他人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更可以免除處罰。法官認為5人均可按《香港國安法》 第33條給予減刑,但則不屬辯方求情時所稱的「超級告密者」級別。

陳梓華證供對黎智英定罪非常關鍵

3名法官逐一考慮各從犯證人的求情因素,他們認為陳梓華的證供對黎智英的定罪非常關鍵,特別是提到黎智英與陳梓華、「攬炒巴」劉祖廸於台灣會面一事,將黎智英、李宇軒及劉祖廸3人聯繫起來。法官留意到陳梓華在英國出生及接受教育,因部分同謀仍在當地在逃,令他對返回英國可能有安全疑慮,故決定給予陳梓華減刑8年9個月,最終判處陳梓華監禁6年3個月。

法官接納《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曾於2020年一次性捐款約500萬港元予蘋果日報慈善基金,並定期及自願參與慈善工作,其他慈善捐款總額約180萬至190萬港元,法官認為張劍虹具正面良好品格,連同其他求情因素,給予8年3個月的刑期扣減,最終判張劍虹監禁6年9個月。

張劍虹與陳沛敏、楊清奇均獲刑期扣減

法官另接納《蘋果日報》前副社長陳沛敏曾為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工作作出貢獻,顯示她亦具正面良好品格,遂給予8年的刑期扣減,最終判陳沛敏監禁7年。

《蘋果日報》前社論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及時認罪並協助控方,可獲7年6個月刑期扣減。法官另考慮到楊清奇求情時指,其妻子在他還押期間病重,其獨生兒子須辭去正職工作及全力照顧母親,法庭考慮其家庭狀況後,基於人道理由額外扣減3個月刑期,故楊清奇合共可獲7年9個月刑期扣減,最終被判囚7年3個月。

羅偉光等3人沒有出庭作供只獲1/3認罪扣減

至於「重光團隊」核心成員李宇軒,法官接納他2021年回港後與執法當局充分合作,就「重光團隊」(SWHK)及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提供了既詳盡又重要的證供,故給他7年9個月的刑期扣減,李宇軒最終被判囚7年3個月。

法官考慮到餘下3名被告:《蘋果日報》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暨前社論主筆馮偉光( 筆名盧峯)均未有出庭作供或協助控方,故只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由於《香港國安法》  指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被告,需判監10年以上或終身監禁,故法官採納法例所訂的最低刑罰,各判3人監禁10年。

案件編號:HCCC147/2021 、HCCC51/2022、HCCC52/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