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智英为幕后主脑和推动者 干犯严重和重大罪行 串谋属精心策划早有预谋

更新时间:13:27 2026-02-09 HKT
发布时间:13:27 2026-02-09 HKT

黎智英案,法庭在判刑理由书中援引相关案例,阐释如何界定本案是否符合《国安法》第二十九条所指的「罪行重大」,包括犯案次数、时间的长短和持续性、以及是否有预谋犯案等。而经法庭考虑与本案罪行相关的证据后,认为有关罪行属「罪行重大」。

在考虑判刑时,针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法庭考虑到涉案文章通过实体版及网上平台发布,文章的数量、参与发布文章的各方人数、以及罪行持续的时间等,裁定有关的串谋属于最严重的级别。至于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判刑理由书指出有关串谋不仅经过精心策划,且属早有预谋,相关罪行在香港境内外进行。黎请求外国实施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的呼吁,无论是公开进行或者隐晦行事,都确实促成了外国政府针对香港特区以及针对中港官员采取上述措施。

5名从犯证人可获减刑但不属「超级告密者」

三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指5名从犯证人包括张剑虹、陈沛敏、杨清奇、陈梓华和李宇轩,均认罪并在黎智英案审讯中出庭顶证黎智英,而且5人全为诚实证人,其证供对黎智英等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作用。

《香港国安法》 第33条指明,如被告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提供重要破案线索或如实揭发他人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更可以免除处罚。法官认为5人均可按《香港国安法》 第33条给予减刑,但则不属辩方求情时所称的「超级告密者」级别。

陈梓华证供对黎智英定罪非常关键

3名法官逐一考虑各从犯证人的求情因素,他们认为陈梓华的证供对黎智英的定罪非常关键,特别是提到黎智英与陈梓华、「揽炒巴」刘祖廸于台湾会面一事,将黎智英、李宇轩及刘祖廸3人联系起来。法官留意到陈梓华在英国出生及接受教育,因部分同谋仍在当地在逃,令他对返回英国可能有安全疑虑,故决定给予陈梓华减刑8年9个月,最终判处陈梓华监禁6年3个月。

法官接纳《苹果日报》前社长张剑虹曾于2020年一次性捐款约500万港元予苹果日报慈善基金,并定期及自愿参与慈善工作,其他慈善捐款总额约180万至190万港元,法官认为张剑虹具正面良好品格,连同其他求情因素,给予8年3个月的刑期扣减,最终判张剑虹监禁6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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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虹与陈沛敏、杨清奇均获刑期扣减

法官另接纳《苹果日报》前副社长陈沛敏曾为苹果日报慈善基金工作作出贡献,显示她亦具正面良好品格,遂给予8年的刑期扣减,最终判陈沛敏监禁7年。

《苹果日报》前社论主笔杨清奇(笔名李平)及时认罪并协助控方,可获7年6个月刑期扣减。法官另考虑到杨清奇求情时指,其妻子在他还押期间病重,其独生儿子须辞去正职工作及全力照顾母亲,法庭考虑其家庭状况后,基于人道理由额外扣减3个月刑期,故杨清奇合共可获7年9个月刑期扣减,最终被判囚7年3个月。

罗伟光等3人没有出庭作供只获1/3认罪扣减

至于「重光团队」核心成员李宇轩,法官接纳他2021年回港后与执法当局充分合作,就「重光团队」(SWHK)及对华政策跨国议会联盟(IPAC)提供了既详尽又重要的证供,故给他7年9个月的刑期扣减,李宇轩最终被判囚7年3个月。

法官考虑到余下3名被告:《苹果日报》前总编辑罗伟光、前执行总编辑林文宗、英文版前执行总编辑暨前社论主笔冯伟光( 笔名卢峰)均未有出庭作供或协助控方,故只给予三分之一的认罪扣减。由于《香港国安法》  指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被告,需判监10年以上或终身监禁,故法官采纳法例所订的最低刑罚,各判3人监禁10年。

案件编号:HCCC147/2021 、HCCC51/2022、HCCC52/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