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阻離婚 紮鐵工刑恐等兩罪成入獄6年
發佈時間:12:24 2026-02-09 HKT
中年紮鐵工人在2022年因懷疑妻子紅杏出墻,在住所要求與妻子行房遭拒後,涉以鞋帶綑綁妻子雙手,扯下妻子內褲,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強行發生性行為。其後亦涉燒炭威脅以阻止妻子離婚想法,威嚇要與妻子同歸於盡。被告早前否認強姦及刑事恐嚇罪受審,陪審團裁定他兩罪成。法官譚耀豪今早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儘管事主是被告的妻子,惟她仍有權不同意與被告性交,但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強行用武力與妻子行房,明顯屬加刑因素,終判處被告監禁6年。
求情稱一次性犯案無使用武器
譚官引述辯方陳詞稱,被告在本案中沒有使用武器,只涉及一次性的犯案,並非重複犯案。另外,被告在強姦X前沒有預先策劃,並非早已準備涉事鞋帶以作犯案用途。再者,X的手腕只是輕微受傷,在案發後錄取的證人口供亦表明,不願意再作追究,亦已原諒被告,故顯示案件或未有對X造成太大創傷。
辯方求情指,被告經歷此案件後可謂「家破人亡」,已與家人分居,與妻子的離婚程序已完成,亦失去兒子的撫養權。辯方另稱,被告案發前是家庭經濟支柱,被告服刑出獄後,基於其年紀,相信尋找工作時會面對不少困難。
譚官判刑時指,事主X不願接受精神評估,故未能獲得心理創傷報告。譚官明言,儘管案發時X是被告的妻子,惟X仍有權不同意與被告性交,但被告侵犯X的個人意願,強行用武力與X行房,明顯屬加刑因素。被告在強姦X的過程中捆綁X的雙手,令X的手腕部分位置出現瘀傷,更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在X的體內射精。譚官另斥,被告在強姦X後以「一齊燒炭走」威脅X重修舊好,在盤子旁點燃紙張,令X受驚,案情嚴重,其個人背景不能構成減刑理由,終判處監禁6年。
52歲被告Y.H.H.,報稱紮鐵工人,被控強姦及刑事恐嚇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10月17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公屋單位內強姦X;威脅X會使她人身受傷,意圖使X受驚。
懷疑妻子與前男友愛火重燃
綜合證供,被告在內地認識妻子X,在1993年共結連理,二人婚後分隔中港兩地生活,X不滿他婚後仍常到內地的士高玩樂。在2003年,二人在香港定居,育有3名兒子,自2017年起分房,但關係不算太差,仍會繼續恆常行房,惟被告感覺到與X關係逐漸疏離,亦懷疑X重遇前男友愛火重燃。
在2022年10月17日,X深夜從外回家後,被告欲與X行房,惟X則叫被告「自己去廁所搞掂」,其後問被告「你係咪想離婚?」。被告情緒失控下從後抱住X,將X帶入睡房後以鞋帶綑綁X雙手,扯低X的內褲,沒有安全套下強行與她做愛30分鐘,最後在X體內射精。被告堅稱過程沒有使用暴力「好輕鬆插入」,妻子沒有叫救命、沒有說「不要」、沒有反抗,只是「眼濕濕」。
被告其後拿了一包炭及臉盤入房,點燃紙張兩度嘗試燒炭,並對X稱「我一生人最愛係你,以後都想同你一齊,一係一齊燒炭走好唔好」。X哭訴「為咗細仔,唔好燒(炭)好唔好」。被告則問X「可唔可以唔同個男人一齊」,X答應並解釋對方只是其朋友。被告要求X原諒他,並與他重修舊好,及後用𠝹刀割斷綁在X手上的鞋帶。
案件編號:HCCC204/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