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局前執董涉脅迫保誠高薪聘請其媳婦 法律總監供稱保監局僱員須避利益衝突及濫用職權
發佈時間:14:27 2026-02-02 HKT
61歲保監局前執行董事許美瑩涉以公職施壓,脅迫保誠以高薪聘請其32歲媳婦;其媳婦亦涉在商討薪酬期間,聲稱能為保誠提供保監局的內部消息,2人被廉署起訴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2人不認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保監局時任法律總監供稱,保監局主席及行政總監與保誠代表開會後,得悉保誠內部調查結果牽涉到許美瑩的家人,他進行初步評估後,轉介執法部門處理。下午續審。
許美瑩案發後無再與保監局續約
被告為許美瑩、前保險業監管局執行董事,及其媳婦陳芷慧,2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2人約於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10日一同串謀利用或允許他人利用許美瑩的公職,意圖脅迫或誘使保誠有限公司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聘用陳,並以更高的薪酬待遇聘用陳。
許美瑩另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她於上述同日不當地利用其公職外,亦沒有避免利益衝突及向保監局申報利益衝突。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透露,許美瑩自1990年加入保監局前身、即保險業監理處,至保監局於2017年取代保監處,許美瑩繼續在保監局工作,擔任長期業務部執行董事;直到2023年6月,許美瑩未有再與保監局續約。
保監局僱員須避免利益衝突及濫用職權
保監局時任法律總監郭家華(Peter Gregoire)供稱,2023年5月29日,他與保監局主席姚建華及行政總監張雲正一起出席會議,而保誠代表亦出席了該會議,並在會上向保監會透露保誠一宗內部調查結果,而該內部調查有關保誠時任財務總監田弘諾(James Turner)處理的招聘程序,而事件牽涉到許美瑩的家人。
郭家華續稱,當時保誠的內部調查引起保監會一方關注,及後亦循保監會內部舉報機制,由他本人對有關許美瑩的行為進行初步評估,最終轉介執法部門跟進。郭家華又指,他進行內部評估時會考慮保監局內部守則,僱員應確保行為不會損害保監會聲譽或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而為了良好管治及維持公眾信心,避免個人及其家人與證監會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是非常重要,更不可為着個人利益而濫用職權。
保監局機構事務總監趙必明供稱,他工作範圍包括管理保監局人力資源部,而保監局期望僱員能夠遵守一般公營機構對僱員操守的期望,包括有關利益衝突及《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此外,庭上透露根據保監局向許美瑩發出的聘書,其基本月薪為31萬元。
保監局成員親人於保險公司任職須申報
代表許美瑩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盤問趙時,指許美瑩在2023年1月曾與主席姚建華會面,當時許美瑩希望提早退休,因為其丈夫當時亦即將退休。趙稱自己不記得,但他有印象在其他情況下,得知許美瑩丈夫即將退休。辯方又指,當時討論有提到希望培養出接班人後,許美瑩才退休。趙稱不記得。
保監局秘書長劉琮愷供稱,其工作包括處理保監局成員利益登記冊,保監局僱員及董事獲委任後,須於14日內向他申報利益衝突,他另會製作撮要以供保監局主席和行政總監查閱,而公眾人士其實亦可申請查閱登記冊。保監局成員利益申報範圍包括其名下公司和股份等,並舉例有成員的太太或女兒等親人在保險公司或相關公司任職,亦須申請。
劉琮愷又指如果保監局成員不知道應否申報,他會建議一律申請或諮詢上級,「你報咗先,一定係唔會錯」,並指社會期望公職人員有良好操守,應推動公眾利益及優先於個人利益,並且公正地行使職權,不應優待有關聯的機構或人士,亦不應藉其職權脅逼他人。
案件編號:ESCC637/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