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撤銷港女足前助教非禮3罪無罪裁決 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發佈時間:18:12 2026-01-28 HKT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涉非禮32歲女下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黃子偉不服該案中不獲訟費的命令亦提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今頒布書面判詞,認為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拒納女事主證供時作出多項錯誤推斷,錯誤假定性罪行受害人必然表現敵對態度,錯誤批評女事主混淆事件次序,令整體裁斷「有悖常理」,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成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將本案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審理。
黃子偉原被控共三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在香港不同地點三度猥褻侵犯X,涉案非禮行為包括黃子偉從背後抱住X頸部並以臉緊貼其臉數秒;以手掃過X的手臂、胸部及下體位置;先以球會熨章觸碰其胸部,再從背後抱頸並以身體緊貼,期間以手觸摸其胸部及下體數秒。黃子偉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官指原審裁斷有悖常理並有斷章取義之嫌
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及檢控官潘忻指稱,裁判官在作出裁定的過程中法律觀點有錯,包括:武斷認定X隱瞞與被告的關係,並假定性罪行受害人必然表現「仇視」或「敵對」態度;在無證據基礎下推斷X曾與被告達成「協議」;錯誤批評X可能混淆三次事件的先後次序;過度苛刻地否定涉案WhatsApp訊息及新近投訴的證據。
法官李俊文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斷屬「有悖常理」,忽視或錯誤理解證據,違反自然公義原則,如:裁判官單憑X與被告之間的WhatsApp訊息,便裁定X與被告的關係只是普通的上司下屬關係,有斷章取義之嫌;錯誤假定性罪行受害人必然表現敵對態度;忽視受害人可能因事業或人際因素延遲投訴;錯誤批評X混淆事件次序;不合理否定WhatsApp訊息及新近投訴。
李官最終裁定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成立,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並下令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審理,特別提到重審需儘快排期處理。對於黃子偉的訟費上訴,由李官已裁定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得直,令其已沒有基礎繼續其訟費上訴,隨即駁回其訟費上訴。
案件編號:HCMA143/2024、HCMA20/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