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技工拖行飛機時跌出拖車遭飛機輾斃 官指死者公司做法欠缺即時溝通 裁定3罪成判罰44萬元
發佈時間:17:42 2026-01-28 HKT
2024年初機場發生罕見意外,一名約旦籍維修技工在機場滑行道拖行飛機時,沒有佩戴安全帶,跌出拖車遭飛機輾斃。死者公司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否認3項傳票,裁判官朱文瀚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如飛機與地面工作人員各自配備對講機,便可即時溝通應對突發事件,裁定被告3項傳票罪成。辯方求情指拖運方法過去行之有效,被告至今不知死者何故跌出車外,非罔顧明顯危險,朱官終3罪判罰44萬元。
辯方指死者探身出車外行為超出被告預期
朱官交代約旦籍死者Mohammad Hamad Ali Al Araidah生前在被告公司任職「持牌技工(licensed mechanic)」,2024年2月6日案發當晚凌晨,死者一行四人拖運大灣區航空的波音737-800飛機,死者負責擔任「聯絡員(Headset man)」角色,在拖車後座開放式座位上監察車尾行車紀錄儀,最後在機場停機坪滑行道H上被發現身亡。
辯方在審訊時傳召專家等作證,指涉案意外非常罕見,本港過去從未發生,國際一直沿用涉案拖運方法,屬簡單工序,而且跑道平坦,沒有障礙物,而死者曾接受外地培訓,也曾收到被告培訓文件,必然知道在拖車後座必須佩戴安全帶,認為死者案發時立於後座,伸出車外,以電筒照射車尾行車紀錄儀,且沒有佩戴安全帶,行為超出被告預期。
官指若配備對講機可即時應對
朱官今裁決指從常識而言,維修工序包含拖運飛機,飛機重達40噸,而且跑道雖平,惟非被告專用,必然有其他使用者,因此隨時有障礙物,過去從未發生同類型意外不等於工序簡單,不能一概而論。朱官指即使技工曾於外地接受培訓,由於本港機場環境不同,被告亦應再次提供安全訓練。
朱官引用波音手冊飛機拖運指引,指飛機與地面工作人員應有即時溝通方法。辯方專家指拖車司機毋需溝通,朱官認為辯方錯誤理解波音指引,被告亦沒有遵守指引。朱官續指聯絡員經常身處非常危險的環境之中,拖車牽引桿一旦斷裂,彈出部件,聯絡員卻沒有頭盔眼罩保護,構成安全隱患。朱官最後認為案發時如有安全的工作系統,飛機與地面工作人員各自配備對講機,便可即時溝通應對突發事件,拖車司機便必然知悉後方事故,終裁定被告3項傳票控罪罪成。
求情指案件屬首例被告非罔顧明顯危險
辯方求情指本案屬本港首例,拖運方法過去行之有效,被告至今也不知道死者案發時何故跌出車外,控方亦無法給出任何解釋,同時民航處機管局事後已加強監管,也沒有向被告發出警告或質疑被告繼續使用拖運方法,可見被告不是罔顧明顯危險,而且被告連同保險公司事後向死者家屬賠償了數百萬元,故被告非不負責任。朱官考慮到被告此前曾干犯其中2項傳票控罪,終判處罰款合共44萬元。
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被票控在前年2月6日,身為在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停機坪滑行道H的工業經營的東主,「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及「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案件編號:WKS17493-17495/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