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撞傷兩途人原控危駕 官指疏忽僅於起步前未再觀察右前方 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候懲

更新時間:13:20 2026-01-28 HKT
發佈時間:13:20 2026-01-28 HKT

57歲司機去年3月中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在東涌東薈城外撞傷2名橫過馬路的女途人。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裁判官施祖堯今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疏忽僅在起步前一刻沒有回頭再次觀察右前方,故其駕駛汽車方式僅低於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未達至遠遜水平,故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押後至下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未至遠遜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水平

2名女途人意外後失去意識,受傷送院,留院多天,作供時供稱過路前曾觀察馬路,路上只有1輛黑色車。施官今裁決指被告張智誠的輕型貨車當時在路上已停泊多時,才起步駛入路口,同情2名傷者受重傷後失去知覺,或因此影響了事發經過的印象,2人可能誠實,惟證供不可靠,法庭拒絕接納。施官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下供稱起步前先望左,留意到沒有車輛才加速起步,沒有再觀察前方或右方,然後發生了意外。

施官指案發現場設三條行車線,沒有行人過路處,司機只預期行車路上有車輛能過,被告疏忽僅在起步前一刻沒有回頭再次觀察右前方,駕駛汽車方式僅低於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未達至遠遜水平,故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脫,改判交替不小心駕駛罪成。

求情稱車速不快承諾不重犯

辯方交代被告與妻兒同住,過去行車30年無定罪紀錄,案發後已有悔意,早已表明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辯方求情指案發時車速不快,被告事前停車等待,而且歷時不長,僅約數秒,被告對此感到抱歉,承諾以後會更小心駕駛,不再重犯。施官指意外始終導致2名女途人受傷,案情不輕,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量刑。

被告張智誠被控於2025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東涌達東路近燈柱DC1-672(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楊斯斯和鄭安妮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STCC3535/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