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高散貨丨非法賣空股票賺差價330萬元 兩對夫婦9項欺詐罪罪成 押後2.9判刑
發佈時間:17:07 2026-01-26 HKT
兩對夫婦涉嫌於2020年從「微信女」獲取股票市場貼士後,在沒有持有相關股票的情況下,致電證券行經紀訛稱持有股票並指示沽出股票,其後在股票下跌至低價位時,透過其他證券行買回股票,以助填補股票完成交易,賺取差價約330萬元。4人否認9項欺詐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指,本案為4人在數個月內持續商討執行的股票交易計劃,以從中獲利,而主腦必然知道另外3人致電沽盤時,必須向證券行經紀作虛假陳述,才可實行其非法賣空計劃,最終裁定4人9項欺詐罪罪成。案件押後2月9日判刑,期間為兩女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
首宗非法賣空案件以欺詐罪定罪
控方表明本案為香港首宗非法賣空案件以欺詐罪定罪,欺詐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辯方指明本案史無前例,兩名男被告均指他們自被捕及面對審訊後開始出現精神病症狀,惟不建議為兩名男被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建議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李官表明本案4名被告「即時判監機會好高」,指出兩名男被告為本案主腦,兩名女被告只是「聽老公講」 ,受老公指示,故認為兩名女被告有減刑空間,4人的個人罪責也有所分別,亦指兩名男被告:「佢應該自責佢累埋個老婆囉,佢自己玩就好啦 」。
李官另冀辯方準備陳詞,包括涉案行為會否引起寒蟬效應及骨牌效應?為何賣空行為在香港屬非法?
被告曾欲認非法賣空罪不被接納
4名被告依次為:49歲男被告李景康、48歲女被告陳藝思、48歲男被告林顯輝及50歲女被告許佩欣,共被控9項欺詐罪,交替控罪為9項非法賣空。4人願意承認9項非法賣空罪的交替控罪,惟不被控方接納,4人遂就9項欺詐罪受審。
9項欺詐罪指他們於2020年6月23日至9月9日期間,多次欺騙「星火證券」客戶主任洪榮坤,向其訛稱擁有某些股份,意圖欺詐星火及誘使其就該等股份發出賣盤。4名被告因而獲得330萬元的利益,而星火亦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4人在開審前已承認非法賣空,陳藝思、林顯輝及許佩欣在開審後數天已確認「星火證券」作賣空時錄音作虛假陳述,辯方質疑若洪榮坤早已知悉4名被告的非法賣空計謀,洪榮坤或「星火證券」便沒有受騙,4人的欺詐罪則不應成立;故本案的重點在於洪榮坤的口供是否可靠及可信。
被告致電沽盤時作虛假陳述
陳、林及許分別以電話方式向星火證券落盤,指示洪榮坤沽售4間有限公司的股票,過程會被錄音,而在分秒必爭的股票市場,有關口頭指示大多只需10秒內完成,洪榮坤發現3人的星火證券戶口沒有相關股票,問他們是否在其他證券行持有相關股票。3人均虛假地聲稱持有股票,致使洪相信他們並替他們落盤,以執行相關交易。
李官認為洪榮坤作供簡單直接,合情合理,沒有捏造證供的痕跡。李官另認為辯方僅聚焦對辯方有利的事項,對證人作出陰謀論式盤問,而且辯方把「星火證券」「欠缺人手」的內情,強說成「先沽後賣」的內情,實有混淆視聽之嫌。
李官分析李景康及陳藝思兩人的錄影會面紀錄指,兩人起初辯稱涉案為正常股票炒賣活動,而他們指洪榮坤早知他們「先沽後賣」的計謀,顯然只是事後堆砌的指控,以逃避欺詐之嫌。李官認為李景康作為主事者,必然知道陳藝思、林顯輝及許佩欣致電沽盤時必須作虛假陳述,才可令其非法賣空計劃得以實行。
案件編號:DCCC836/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