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唱導師非禮襲擊7男罪成 官指行為卑鄙違誠信判囚43月 求情稱進修神學打算與女友結婚
發佈時間:16:24 2026-01-26 HKT
《中年好聲音》百強選手林俊一於2008年至2023年間分別在授課期間非禮7名男子,當中包括15歲男童,犯案期間更稱「假若你想成名,被性侵是普遍的」。經審訊後,林俊一被裁定9項非禮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暫委法官鍾偉強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違反誠信,藉音樂老師身份非禮各事主,當中更包括未成年人士,被告罔顧他人感受及只求滿足個人慾念,行為卑鄙及犯案長達5年之久,更令部分事主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徵狀,終判監43月。
仍堅稱遭陷害還押期間進修神學打算與女友結婚
鍾官今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過去曾在不同歌唱比賽中獲獎及向社福機構提供低價課程,曾教導逾500名學生,可謂桃李滿門及對音樂界有所貢獻,惟被告因本案身敗名裂,日後沒有機會重返音樂或教育界;辯方亦指被告沒有自暴自棄,在還押期間進修神學及成為基督徒,被告也打算與女友結婚,並呈上被告家人、學生及僱主等人的求情信。
雖然鍾官接納被告在案中的非禮行為並非同類罪行中最嚴重者,但指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違反誠信,他利用自己音樂老師的身份,以改善唱歌技巧為由非禮事主,罔顧他人感受,只為滿足自己個人慾念,其行為卑鄙,而且被告犯案時間長達5年,涉及7名不同事主,並非一時衝動犯案。
此外,根據感化報告,被告聲稱自己對同性身體接觸的界線感到模糊,並堅持否認自己曾接觸事主的下體及稱遭人陷害,鍾官批評被告毫無悔意。
部分事主現創傷壓力症徵狀需接受治療或輔導
鍾官亦引述事主創傷報告內容,指事件導致事主B、F及J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徵狀,建議他們接受心理治療或輔導,其中B遭侵犯時,其女友也在場,B事後出現記憶閃回的情況,影響其工作及建立親密關係。事主X案發時未成年,他沒有被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但事後對他人親近有所保留,現正逐漸克服,報告沒有建議X接受任何治療。
鍾官指,本案中被告對X的非禮罪行最為嚴重,被告較X年長22歲,藉音樂老師身份犯案,幸好事件沒有對其造成長遠影響。鍾官採用總刑期45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無案底及利用相同方法重犯的機會不大,酌情減刑2個月,終判囚43月。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先後在葵涌豪華工業大廈、長沙灣昌發工廠大廈及順利商業大廈內經營音樂教室。被告在上課期間曾要求X在地上伸展,並詢問X有沒有「打飛機」及要求X脫褲讓他觀察,後來更拉下X的褲子及非禮其下體,被告更稱自己曾讀醫科,要求X把他當成「大哥哥」。被告在另一節課上再次用手非禮X下體,更向X說到「假若你想成名,被性侵是普遍的」,又親吻X的臉及稱X很可愛。
裁定9項非禮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涉7男子
X上結他課時向結他導師談及事件,X最終報警。警方落案起訴被告後,事件被媒體報道,其餘事主亦報案求助,包括男子A、B、C、F及J,他們均在課上遭被告非禮下體。被告另曾藉化妝及修眉,趁機親吻男子D及F,因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39歲被告林俊一,報稱歌唱導師,被裁定9項非禮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控罪指,他於2008年至2023年7月7日期間,分別在長沙灣及葵涌的工廈單位內非禮當時15歲男童X、男子A、B、C、F、J;另於2022年至2023年7月,分別3日在長沙灣襲擊男子男子D及F。被告另涉8項非禮及1項普通襲擊罪,則獲裁定罪脫或表證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