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法庭駁回鄒幸彤傳召台灣專家證人申請 法官﹕其撰寫報告及專長均與本案無關
發佈時間:12:27 2026-01-26 HKT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今早於西九龍法院開審前拒絕鄒幸彤傳召台大社會學何明修教授作為專家證人,認為其報告內容與案無關。控方開案陳詞指國家憲法中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本制度,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必然是顛覆國家政權,其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標。
駁回鄒幸彤傳台大教授任專家證人申請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支聯會,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李卓人,鄒幸彤親自行事,在多名懲教人員看管下坐於訟辯席上。
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駁回鄒幸彤申請,拒絕鄒幸彤傳召台大社會學何明修教授作為專家證人,即使尊重其學歷,惟認為其報告內容與案無關,無助本案審訊,另外不接受控方指控其報告內容偏頗。控方並讀出86頁的開案陳詞,期間將播放逾2小時片段,交代審訊過程播放的片段將遠多於此。

開案陳詞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必然違國家憲法
控方開案陳詞指本案針對支聯會鼓吹五大綱領之一的字眼,其含意是否構成煽動他人從事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非法手段」,以及是否涉及「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中央政權機關」的行為,從而構成「顛覆國家政權行為」。開案陳詞援引「35+」顛覆案,要求法庭參考顛覆國家政權罪相關裁斷,包括「非法手段」不限於武力,亦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執行非法手段時,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控方又援引唐英傑案,要求法庭考慮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字眼是否構成煽惑行為時,應考慮字眼自然和合理效果。
開案陳詞引述國家憲法第一條等,當中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憲法序言又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
控方指國家憲法確立了在國家憲制下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本制度,各被告鼓吹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必然是要終止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憲制下的領導地位,必然違反國家憲法,有意顛覆國家政權。
指被告透過包括招募成員、舉行活動等途徑傳揚顛覆國家政權主張
開案陳詞重申「本案並非政治審訊也不涉及審理任何關於民主⋯⋯或對國家的批評的議題⋯⋯更重要的是,本案絕不涉及任何關於國家的憲法、歷史及政治制度優劣與否的議題,國家的憲法是否如各被告所稱符合民主或各被告所聲言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等根本與案無關,法庭無須處理。」
開案陳詞續指法庭須肯定被告具備煽惑意圖,有意令受眾採用「非法手段」,從事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才能定罪。本案證據顯示各被告以所謂民主及某政治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下從事煽動行為,激起民眾厭惡、憎恨國家政權等情緒,加強煽動效果,法庭可以此作為證據一部分來考慮各被告是否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而各被告即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作為支聯會董事,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都鼓吹支聯會五大綱領,其中主張五大綱領之一必然是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毋須涉及武力,即使沒有明確詳細地提及特定計劃或手段以達到目標,其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標,手段必然違反國家憲法。
開案陳詞指控支聯會及各被告也透過煽動他人加入支聯會、傳揚支聯會主張或支持支聯會的活動經費,煽動他人參與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解釋指支聯會有恆常架構、部門及成員等,持續透過維持紀念館、發布內容、舉行不同活動等,從不同途徑傳揚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以爭取更多群眾的認同和支持,從而煽動他人參與顛覆國家政權行為。
庭上播放司徒華1996年集會上發言片段
控方羅列證據包括支聯會的公司文件,證明支聯會早年成立、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接任為董事等,何俊仁2021年辭任;支聯會公開發布的互聯網內容;支聯會開立的紀念館,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維持運作;以及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的公開言行;從1990年到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約30年間的82條片段,包括支聯會創會主席司徒華多次公開發言,其中23條事發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庭上播放司徒華1996年一個集會上的發言片段。
控方開案陳詞期間,有1名男子離開法庭時喧嘩,李官禁止該男子以後進庭旁聽。
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何俊仁開審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