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颠覆案│法庭驳回邹幸彤传召台湾专家证人申请 法官﹕其撰写报告及专长均与本案无关
发布时间:12:27 2026-01-26 HKT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何俊仁认罪。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今早于西九龙法院开审前拒绝邹幸彤传召台大社会学何明修教授作为专家证人,认为其报告内容与案无关。控方开案陈词指国家宪法中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制度,支联会五大纲领之一必然是颠覆国家政权,其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以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为目标。
驳回邹幸彤传台大教授任专家证人申请
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主审。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及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等代表;辩方由资深大律师林芷莹代表支联会,大律师沈士文代表李卓人,邹幸彤亲自行事,在多名惩教人员看管下坐于讼辩席上。
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驳回邹幸彤申请,拒绝邹幸彤传召台大社会学何明修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即使尊重其学历,惟认为其报告内容与案无关,无助本案审讯,另外不接受控方指控其报告内容偏颇。控方并读出86页的开案陈词,期间将播放逾2小时片段,交代审讯过程播放的片段将远多于此。

开案陈词支联会五大纲领之一必然违国家宪法
控方开案陈词指本案针对支联会鼓吹五大纲领之一的字眼,其含意是否构成煽动他人从事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非法手段」,以及是否涉及「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或中央政权机关」的行为,从而构成「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开案陈词援引「35+」颠覆案,要求法庭参考颠覆国家政权罪相关裁断,包括「非法手段」不限于武力,亦不止于刑事行为,而控方须证明被告有意执行非法手段时,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控方又援引唐英杰案,要求法庭考虑支联会五大纲领之一字眼是否构成煽惑行为时,应考虑字眼自然和合理效果。
开案陈词引述国家宪法第一条等,当中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序言又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控方指国家宪法确立了在国家宪制下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制度,各被告鼓吹支联会五大纲领之一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必然是要终止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宪制下的领导地位,必然违反国家宪法,有意颠覆国家政权。
指被告透过包括招募成员、举行活动等途径传扬颠覆国家政权主张
开案陈词重申「本案并非政治审讯也不涉及审理任何关于民主⋯⋯或对国家的批评的议题⋯⋯更重要的是,本案绝不涉及任何关于国家的宪法、历史及政治制度优劣与否的议题,国家的宪法是否如各被告所称符合民主或各被告所声言针对国家的负面内容等根本与案无关,法庭无须处理。」
开案陈词续指法庭须肯定被告具备煽惑意图,有意令受众采用「非法手段」,从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才能定罪。本案证据显示各被告以所谓民主及某政治事件之名、配合针对国家的负面内容下从事煽动行为,激起民众厌恶、憎恨国家政权等情绪,加强煽动效果,法庭可以此作为证据一部分来考虑各被告是否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而各被告即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作为支联会董事,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后都鼓吹支联会五大纲领,其中主张五大纲领之一必然是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毋须涉及武力,即使没有明确详细地提及特定计划或手段以达到目标,其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以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为目标,手段必然违反国家宪法。
开案陈词指控支联会及各被告也透过煽动他人加入支联会、传扬支联会主张或支持支联会的活动经费,煽动他人参与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解释指支联会有恒常架构、部门及成员等,持续透过维持纪念馆、发布内容、举行不同活动等,从不同途径传扬支联会五大纲领之一,以争取更多群众的认同和支持,从而煽动他人参与颠覆国家政权行为。
庭上播放司徒华1996年集会上发言片段
控方罗列证据包括支联会的公司文件,证明支联会早年成立、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接任为董事等,何俊仁2021年辞任;支联会公开发布的互联网内容;支联会开立的纪念馆,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维持运作;以及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的公开言行;从1990年到2020年《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约30年间的82条片段,包括支联会创会主席司徒华多次公开发言,其中23条事发于《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庭上播放司徒华1996年一个集会上的发言片段。
控方开案陈词期间,有1名男子离开法庭时喧哗,李官禁止该男子以后进庭旁听。
控方全数播放从1990年到2020年《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约30年间的82条片段,当中辑录司徒华、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于集会等场合发言。控方又播放个别被告发言的额外片段,明早续开案陈词播放余下片段。
4名被告依次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同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何俊仁开审前认罪。
案件编号:HCCC155/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