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涉將鄒家成投訴信帶離監獄 罪成判罰款$1800 終極上訴許可獲批5.27開庭

更新時間:11:42 2026-01-21 HKT
發佈時間:11:42 2026-01-21 HKT

因35+顛覆案及7.1立會暴動案等判囚近13年的鄒家成,2023年5月涉嫌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交給女助理律師胡詠斯,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2人受審後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家成判監3天,胡詠斯罰款1,800元,鄒家成去年刑罰上訴得直,改判罰款1,800元。胡詠斯今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爭議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並沒有違例。終審法院考慮後批出上訴許可,排期於5月27日進行上訴聆訊。

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今代表胡詠斯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監督可准許囚犯每周以公費寫和發出超過一封信,而「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

上訴:投訴表格屬「已獲授權物品」

而根據《監獄規則》第1A條的釋義,「指明的人」(specified person)是指行政長官,行政會議議員、立法會議員、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或廉政專員,而涉案交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表格,正是發信予申訴專員,故認為涉案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屬「已獲授權物品」,而非「未經授權物品」。律政司則重申有關條例所指的文件需獲懲教署監督批准才屬授權物品。終審法院三名法官經考慮後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於5月27日進行上訴聆訊。

鄒家成與胡詠斯曾向高等法院提出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出,涉案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鄒家成在未有通知懲教署情況下,擅自將申訴信交給女助理律師胡詠斯帶離監獄,而鄒家成明知該申訴信是未獲授權的物品,張官遂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鄒家成及胡詠斯的犯罪行為,故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FAMC26/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