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涉将邹家成投诉信带离监狱 罪成判罚款$1800 终极上诉许可获批5.27开庭

更新时间:11:42 2026-01-21 HKT
发布时间:11:42 2026-01-21 HKT

因35+颠覆案及7.1立会暴动案等判囚近13年的邹家成,2023年5月涉嫌将未经惩教人员检查的投诉表格交给女助理律师胡咏斯,以转交申诉专员公署。2人受审后裁定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成,邹家成判监3天,胡咏斯罚款1,800元,邹家成去年刑罚上诉得直,改判罚款1,800元。胡咏斯今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争议涉案投诉表格实属条例下的「已获授权物品」,信件对象为《监狱规则》下「指明的人」即申诉专员,故并没有违例。终审法院考虑后批出上诉许可,排期于5月27日进行上诉聆讯。

是次上诉许可申请由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处理。大律师关文渭及梁丽帼今代表胡咏斯指,《监狱规则》第47(4)条订明,监督可准许囚犯每周以公费写和发出超过一封信,而「如某名囚犯要求写和发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监督须准许该名囚犯写和发出该信件,费用由公费支付」。

上诉:投诉表格属「已获授权物品」

而根据《监狱规则》第1A条的释义,「指明的人」(specified person)是指行政长官,行政会议议员、立法会议员、巡狱太平绅士、申诉专员或廉政专员,而涉案交予申诉专员公署的投诉表格,正是发信予申诉专员,故认为涉案申诉专员公署投诉表格属「已获授权物品」,而非「未经授权物品」。律政司则重申有关条例所指的文件需获惩教署监督批准才属授权物品。终审法院三名法官经考虑后批出上诉许可,并排期于5月27日进行上诉聆讯。

邹家成与胡咏斯曾向高等法院提出定罪上诉,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指出,涉案闭路电视片段拍摄到邹家成在未有通知惩教署情况下,擅自将申诉信交给女助理律师胡咏斯带离监狱,而邹家成明知该申诉信是未获授权的物品,张官遂裁定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邹家成及胡咏斯的犯罪行为,故驳回两人的定罪上诉。

案件编号:FAMC26/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