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青年護送12歲醉酒女童回家 企圖強姦遭女方母親撞破 認罪判囚4年2個月

更新時間:13:06 2026-01-19 HKT
發佈時間:13:06 2026-01-19 HKT

19歲男子前年與新相識12歲女童見面親吻撫胸後,護送醉酒女方回家,期間心生歹念,卻遭女童母親聞聲撞破,當時他全裸在女童身上、陽具勃起。女童母親立即制止並拍下青年容貌及身份證,要他寫下他犯錯的事,並報警處理。青年今於高院承認一項企圖強姦罪,暫委法官李頌然指出,若非女童母親及時制止,被告極有可能已強姦女童,而其行為仍令女童遭受嚴重心理創傷,考慮到他並無預謀及不涉暴力等,最終判他監禁4年2個月。

官:女童若非母親及時制止極可能已遭強姦 

案發時19歲、現年20歲的男被告黎址璫承認於2024年11月9日,在沙田某屋頂房企圖強姦女童X。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就讀職業訓練局,與家人同住,現職冷氣學徒,坦白認罪及深感悔訛。暫委法官李頌然判刑時指出,被告企圖強姦年僅12歲的醉酒女童,若非女童母親及時制止,女童極可能已遭被告強姦。雖然被告沒有使用武器或暴力,亦無預謀,但其行為令女童受嚴重心理創傷。

李官認為本案需判以阻嚇性刑罰,考慮到兩人年齡相距大、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女童事後須轉校並承受羞辱等加刑因素。李官以6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並因其悔意及承認罪行,免除女童出庭作證,再減刑兩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年2個月。

乘人之危遭撞破時陽具處於勃起狀態

本案承認事實指,12歲就讀中一的女童X於2024年,透過社交平台Threads認識當時19歲的男被告黎址璫,兩人交友後以Instagram聯絡數月。X在2024年11月8日與其小學同學於沙田某公園飲酒後,在Instagram更新狀態指她醉酒中,居於屯門的被告隨即主動聯絡並建議陪伴她及送她回家,X同意後兩人當晚約11時首次見面,在城門河附近閒聊,其後X表示疲倦並滿有睡意,被告提議送X回家,X同意並與被告返回其寓所大廈的屋頂房。

兩人乘升降機時拖手,不斷抱擁親吻,X表明她不想被母親知悉她飲酒,故避免進入與母親及弟弟同住的寓所,帶被告返回屋頂房。而X甫入屋便倒床熟睡,被告向X表示欲在房間裏多留一會,X起床時已發現其母親及數名警員在屋頂房內。

X的母親Y在11月9日凌晨約12時半,聽到單位上屋頂傳來聲響,上樓查看時發現被告全身赤裸,躺在女童X身上,X則赤裸下身,看似昏睡不醒。Y目擊被告下體碰到女兒下體,惟因被異物阻擋下未能目睹被告是否在抽插女兒下體。Y立即出聲制止被告,被告停手並站起來,Y看到被告陽具處於勃起狀態。

承認對女童上下其手並在其身上自慰射精

Y質問被告「你係度做緊咩?」,被告回答指「我咩都無做」。Y問當時19歲的被告年齡時,被告訛稱他只有17歲。Y嘗試叫醒女兒但女兒紋絲不動,被告穿衣後欲離場,Y再制止並拍下被告的容貌、學生證及身份證,要求被告致電被告母親解釋事件。

被告向其母親稱他是因為天氣太熱才脫褲,但堅稱自己仍穿着內褲,Y隨即插嘴指被告說謊,被告要求Y「畀次機會」,Y要求他在筆記簿上寫下他犯了什麼錯,他便寫了他「因色心起而脫去女童X及自己褲子」等字句。Y報警後警方約在凌晨1時半上門拘捕被告。

警方到場後發現女童X仍不省人事,女警叫醒X,並將其送院檢查。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衝動觸摸女童X胸部及下體,另在錄影會面中指X秒睡後他曾想離去,但一時性衝動欲與X發生性行為,承認他曾上下其手,趁女童X熟睡期間脫去她下身衣物,繼而赤裸全身躺在女童身上自慰,最終在X大腿及腹上射精。他亦承認他為求Y的原諒而自願在筆記簿上寫下字句。

法醫檢驗未發現女童X身體及下體有損傷,但DNA檢測在女童的陰部、陰蒂附近及屋頂房的床舖驗出被告的精液及DNA。

案件編號:HCCC315/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