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瑞銀副總監非法轉走客戶逾1.3億元被判囚10年 刑期上訴許可獲批

更新時間:13:53 2026-01-15 HKT
發佈時間:13:53 2026-01-15 HKT

前瑞銀副總監孫健榮非法轉走內地客戶逾1.32億元人民幣,以維持與其收入不相稱的奢華生活,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後,前年被判囚10年。孫不服刑期過重提出上訴,指涉案內地客戶於南京經營賣淫集團,故他也不知其洗黑錢的款項源自內地客戶的非法賣淫活動,也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把洗黑錢總額訂為約港幣1.35億元。上訴庭法官薛偉成經考慮後,認為洗黑錢總額計算是否出現錯誤存在可爭辯之處,遂批出上訴許可。若他最終上訴成功,上訴庭便須重新判刑。

上訴稱法官錯誤裁定洗黑錢金額

孫就判刑提出上訴,質疑法官在判刑時錯誤地作出事實判斷,以及10年監禁的刑期屬於明顯過重。孫透過律師向法庭呈上就相關銀行帳戶結餘的往來信件及法證會計師報告,又指涉案內地客戶於內地干犯與賣淫相關的罪行,即2020年在南京經營賣淫集團而被定罪及判刑,但孫也不知其洗黑錢的款項源自內地客戶的非法賣淫活動。

孫另指原審法官錯誤裁定涉案洗黑錢總額為約港幣1.35億元才令判刑過重,指他最初是先把逾1.324億元人民幣存入內地客戶所指定的UBS聯名帳戶。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指出,孫在原審判刑前已承認洗黑錢約港幣1.35億元,但卻是在原審法官前未曾提出的新論點。

上訴庭:洗黑錢總額存在可爭辯處

孫又認為10年監禁的刑期與其罪責不成比例,要求法庭減低刑期已可足以反映涉案罪行的嚴重性。上訴庭法官薛偉成經考慮後認為,本案洗黑錢總額計算是否出現錯誤存在可爭辯之處,刑期是否過重亦按洗黑錢總額而定,遂批出上訴許可。法官指若孫最終上訴成功,上訴庭便須自行評估案件的事實及情況、按孫的角色與罪責、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後重新判刑。

案情指,孫健榮2013年加入瑞銀香港辦事處,任職副董事。孫2014年為兩名在UBS持有聯名帳戶的內地客戶擔任客戶顧問,內地客戶認為從內地匯出人民幣至香港頗為繁瑣,因此與孫健榮訂立安排,以便進行跨境資金轉帳。內地客戶先將資金轉入孫健榮所指定的多個內地銀行帳戶,而該等資金隨後會被匯至香港並存入內地客戶所指定的UBS聯名帳戶。

認非法轉走內地客戶逾億資金

內地客戶從2016年至2018年間,累計向孫健榮轉帳逾1.324億元人民幣,孫健榮提供「交易確認書及銀行結單」,顯示匯款已存入UBS聯名帳戶內,但涉事客戶隨後發現其中有一大部分轉帳款項不知所蹤。

調查發現在關鍵時間,總計近1.35億港元的存款被轉移至兩個屬於孫健榮的香港銀行帳戶。孫的滙豐及恒生銀行帳戶共存入港幣約1.35億元,用以信用卡還款、證券交易及海外物業購置等,孫及其全資持有並擔任董事的兩間公司共擁有6輛豪華汽車,他亦在英國購入27個物業。惟孫健榮在瑞銀的總申報收入僅為港幣406萬元,在2018年6月8日辭去瑞銀職務。法庭裁定該筆存款屬犯罪得益,即孫健榮藉欺詐或竊取涉事客戶所獲取的款項。孫健榮承認兩項洗黑錢罪,2024年6月21日被判囚10年,另因違反資產凍結令,2024年12月20日藐視法庭罪成,被判囚6個月。

案件編號:CACC147/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