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lamove創投人鍾永良疑拒為的士牌照代持人除名 遭入稟要求履行協議及索償


更新時間:16:01 2026-01-07 HKT
發佈時間:16:01 2026-01-07 HKT

電召貨車平台Lalamove創投人鍾永良被指在投資的士牌照時,以每月$5000報酬委託他人代為持有兩個的士牌照,而協議寫明代持人可隨時解除代持關係及有關貸款責任,惟代持人自2024年10月起要求解除代持關係,鍾永良卻以手頭上沒有足夠現金為由,一直拖延執行除名步驟。代持人指鍾永良違反協議,拒絕解除其代持關係及貸款責任,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鍾永良履行協議及連本帶利追討賠償。

協議由原告掛名代持兩的士牌並可隨時終止

原告人為FUNG ELAINE,答辯人為鍾永良( CHUNG WING LEUNG ANDREW)。原告在入稟狀指男商人鍾永良是的士牌照投資者,鍾永良在2020年11月主動找原告,問她有否興趣代他持有的士牌照。兩人經商討後簽訂協議:她代鍾永良持有兩個的士牌照(YS7288及YT6304),而為籌措購買的士牌照所需資金,鍾永良須向金融機構借貸,她則會代為申請貸款並與金融機構簽署相關文件,鍾永良須對一力承擔所有還款責任及其他相關義務,概不推諉。

她以人頭身份代為持有的士牌照,鍾永良承諾每月就每輛的士支付港幣2,500元作為代持費用,倘若她不欲再為鍾永良代為持有的士牌照,則可隨時終止該代持安排,去留自如,無需另行通知。如欲解除代持關係,鍾永良須主動設法解除她借貸責任或清償貸款。

聲言有WhatsApp訊息及書面協議證據

原告指兩人的代持的士牌照關係證據確鑿,包括但不限於鍾永良與原告丈夫Kenny Lam於2020年11月20日透過WhatsApp所交換之訊息,原告、原告丈夫Kenny Lam及鍾永良三人於名為「AK 47」之WhatsApp群組訊息,以及涉案書面協議。

事源於2020年11月,鍾永良要求她購買及代持的士牌照XC68588,她在2021年1月正式向滙豐銀行借貸購買該的士牌照,鍾永良承諾每月向她支付港幣2,500元作為代持費用,而鍾永良在2022年12月把的士牌照XC68588售予第三方,成功脫手,她亦解除了與的士牌照XC68588相關的借貸責任。

鍾永良於2023年5月要求她代持YS7288及YT6304的士牌照,分別向Public Finance Limited(PFL)及滙豐銀行申請貸款購買。她在2023年7月簽訂協議,她分別須每月支付港幣20005元及20461元「租金」,須支付共300期。鍾永良則會每月向她支付$5000作為她兩個的士牌照的代持費用。

稱「手頭緊」拖延為原告安排除名

2024年10月,Kenny代她發訊予鍾永良指她想把兩個的士牌照除名,問鍾永良可否處理,鍾回覆稱「我需要現金」方可處理。其後Kenny再發訊予鍾,重提兩個的士牌照除名事宜,鍾亦只回覆稱「我需要現金才能處理」。至2025年6月初,Kenny再向鍾指他們已催促超過半年,希望鍾可在一星期內處理,又提及他們兩夫妻正考慮在英國及香港置業,需申請貸款作首期,鍾提議一周後約見面談。

Kenny及鍾永良於2025年6月13日會面,要求會面鍾趕快為其妻子除名,以解除其貸款責任,鍾則指他「手頭緊」,他亦需時找其他代持人代替其妻子。她在2025年9月透過律師行去信鍾,要求鍾盡快完成除名步驟並解除其貸款責任,惟鍾卻一直置若罔聞。她認為鍾違約在先,故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鍾履行協議,並下令鍾向她連本帶利賠償其因違約所遭受之損失。

案件編號:HCA14/2026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