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保安員涉啟德零售館外虐畜 女狗主稱被告用鐳射筆照射唐狗眼部聲稱「合法驅狗器」

更新時間:14:07 2026-01-05 HKT
發佈時間:14:07 2026-01-05 HKT

58歲男保安去年1月在啟德零售館外涉嫌用鐳射筆照射一隻唐狗,另疑向一男一女施襲。涉案保安否認殘酷對待動物及普通襲擊等3罪,今於觀塘裁判法院受審。女狗主供稱,當日帶唐狗散步時,被告用鐳射筆照射唐狗的頭部和眼部,她上前與被告理論時,被告聲稱自己手上的是「合法驅狗器」,又指唐狗沒有繫上牽繩和會咬人;女狗主回家為唐狗檢查後,發現唐狗左眼流眼水和泛紅,其後報警。案件下午續審。

女狗主稱帶唐狗散步遇被告以鐳射筆瞄狗

被告李敏立,報稱任職保安,被控1項殘酷對待動物及2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月14日在啟德體育園啟德零售館1外殘酷地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一隻狗隻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及分別襲擊女子李灼敏和男子陳震豪。

女狗主陳穎虹(音譯)供稱,案發當晚帶同白色唐狗到啟德零售館外散步,其後狗隻小便,她便灑水進行清潔;當時她沒有為唐狗牽上狗繩。此時,她看到被告走近唐狗,並從褲袋掏出一個黑色物體及瞄向唐狗。根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承認事實,警方在被告車上找到1枝涉案鐳射筆。

辯方稱唐狗無被牽引跑向被告才以鐳射筆驅狗

陳續稱,那時看到唐狗額頭處出現紅點,而當唐狗後退,被告則追上唐狗,她走到近唐狗1米內,更看到紅點照向唐狗的左眼。她遂上前與被告理論,而被告則聲稱自己手持「合法驅狗器」,又指唐狗沒有牽上繩和會咬人。由於陳發現唐狗很害怕,便帶唐狗離開,回家後為唐狗檢查時,發現牠的左眼很紅及流眼水,其後亦帶唐狗向獸醫求診。陳後來報案,警方在同月16日返回案發地點,陳在現場認出被告後,警方作出拘捕。

辯方盤問時,指當時唐狗沒有牽上狗繩及離開了陳的控制範圍,唐狗與其他狗隻追逐,牠亦一邊吠叫、一邊跑向被告,所以被告才拿出「驅狗器」,初時使用電筒功能及發出白光照向唐狗,但不足以制衡唐狗,故被告才用鐳射功能照射了唐狗一下。陳一概不同意。

兩男女稱溜狗期間遭被告以鐳射筆照射面部與眼睛

襲擊控罪女事主李灼敏供稱,案發晚與友人陳震豪帶同各自的狗隻到啟德零售館外散步,途中她看到被告手持一個「儀器」,發出紅色強光照向她身旁地面,及後光線再照向友人飼養的柴犬頭部。她和陳震豪上前與被告爭論,她曾質問被告手上的物品是甚麼,而被告則態度輕挑地表示那是「驅狗器」,被告一邊說、一邊用該「驅狗器」照向兩人和他們的狗隻。

李灼敏續稱,因為她在案發前兩天曾「生蛇」,故皮膚較為敏感,當時她遭到被告用鐳射筆照射,感到「塊面有少少熱」。雙方在現場爭執約10至15分鐘,而被告太太也在場,但並沒有參與其中。被告其後與太太離開,李灼敏則於翌日凌晨經網上報案。

陳震豪則供稱,當晚與李灼敏和另一名友人一起帶狗散步,期間他一度替朋友牽狗繩,而他本人所飼養的柴犬則沒有牽繩。案發時,他看到柴犬的眼部有「紅點」,而被告當時手持鐳射筆照向柴犬,他便上前問被告「做乜嘢」,被告表示那是「驅狗器」,其後雙方出現爭執,被告曾用鐳射筆照向他,令他感到刺眼。

案件編號:KTCC1313/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