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仔避風塘兩船相撞 漁船船長墮海身亡 運油船船長認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囚14個月
發佈時間:13:04 2026-01-02 HKT
53歲內地運油船船長前年11月清晨,駕船途經香港仔避風塘時,沒有及時鳴響警鈴及亮燈,終撞上載著7人的漁船,導致漁船船長死亡。運油船船長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區域法院)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求情指來自航海世家,一直保持嚴謹駕駛態度。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被告的反應明顯過遲,屬持續及累積的疏忽,被告在高風險環境下缺乏謹慎判斷,導致嚴重後果,判被告入獄14個月。
求情指肇事漁船未開AIS系統
被告林寿文,案發時為運油船船長,承認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控罪指林於2024年11月17日香港,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危害或致使危害其他人(即在漁船上的布容帶、黎根、苏变有、曾庆杉、刘学志、林元赏及洪宝平)的安全。
徐官引述被告背景,指他來自航海世家,以捕魚維生,考獲內地船長資格後,自2023年在涉案船隻工作,案發前剛獲續牌。被告曾駕駛多種中小型船隻,航海經驗豐富,沒有發生過船隻碰撞事故,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被吊銷牌照。被告與妻子在內地居住,育有3名兒子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案發後還押致家庭陷入經濟困境,現時家庭倚賴兩名兒子的收入、過往的積蓄及與朋友借貸維生。



辯方求情提及,案發時被告駕駛運油船兩側均有船隻,漁船沒有開啟自動識別系統(AIS),未能顯示漁船的航速及動態,被告對現場情況產生誤解,太遲作出反應,終造成悲劇。被告在兩船進行碰撞後,已即時停船及響鈴,立刻報案及協助搜救漁船的船員,及後亦積極配合警方調查。被告明白其判斷錯誤令事主失去寶貴生命,其角色責無旁貸,向事主家屬表達悔意,望他們早日走出陰霾,欲透過認罪撫平他們傷痛。
被告任職船務公司負責人撰寫求情信,指被告任職期間秉持嚴謹、負責任的職業態度,沒有違規操作紀錄,在公司被評為優秀船員,是公司核心骨幹。被告保障船員的安全,是名好船長。辯方續提及,被告案發後承受心理打擊,案發時的情景長期環繞心頭,被告日後不會再駕駛船隻,望遠離航海事業,其重犯機會低,由被捕還押至今已約13個月,被告的妻子及親人到庭支持被告,望法庭念被告非蓄意危險操作船隻而輕判。
官指被告無安排瞭望員值班管理失當
徐官判刑則指,被告是運油船船長,理應肩負最高責任,要確保船上的瞭望安排及避碰規則。案發時是夜間,能見度有限,被告理應確保安全航行的責任,安排適當瞭望、與其他船隻保持距離、及早停船等。惟被告沒有安排瞭望員,表示因船員均須24小時工作,故不想他們值班。徐官斥,被告此舉是對安全的忽視,管理失當,是否安排瞭望員並非可以隨意取捨的制度。被告應以安全謹慎的措施去應對,被告違反避碰規則,沒有及早讓路予漁船,應即時響鈴及開燈提醒漁船。
徐官續指,被告的反應明顯過遲,非瞬間的錯誤,是持續及累積的疏忽,其反應不足以應對風險,導致事主死亡及危害他人安全。徐官明白被告一直謹慎駕駛,安全可靠,因判斷遲疑導致本案,不涉追逐及故意危險駕駛,惟仍須強調案件嚴重性。被告身為船長,在高風險環境下缺乏謹慎判斷,導致嚴重的後果,終判處他入獄14個月。
案情指,被告在前年11月17日駕駛內地運油船運送燃油前往惠州,上午4時許進入香港境內,當時一輛漁船正駛往香港仔避風塘。半小時後,運油船船首與漁船左舷碰撞,導致漁船上的1名船長及6名船員完全沉沒。運油船船員隨後到甲板協助救援,被告則留在駕駛室內報案求助。6名船員及後獲救,惟船長仍失蹤,被告隨即被捕。
被告無響霧笛只擺動雷射筆作提醒最後撞船
同月26日,一名男子在香港海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附近海面發現有屍體漂浮,調查後揭為漁船船長。屍體剖驗顯示,由於屍體明顯腐化,死因無法確定,惟根據環境證據顯示事主或因遇溺身亡。
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案發前在運油船右邊看見漁船亮起紅燈,惟由於天色太暗,未能目睹漁船上是否有人。被告多次用雷射筆以左右擺動的方式照向漁船,欲提醒漁船,惟漁船沒有停下。被告認為,若漁船緩慢行駛,運油船亦可安全駛過漁船,故被告沒有停駛運油船。當兩船相距50米時,漁船對雷射筆沒有回應,也沒有停下,故被告倒駛運油船及開燈,惟兩船仍相撞,漁船在數分鐘內沉沒。被告及後才鳴響警鈴,運油船船員查看漁船情況並協助救援。
案發前被告從未鳴響霧笛,被告認為他人不會知道霧笛聲從何而來,覺得用燈示意較鳴響霧笛有效。按例須安排船員當瞭望員,但被告認為以船員的疲累狀態作安排,案發時沒有瞭望員。運油船當時並非沿標繪航道航行,被告走捷徑進入香港,被告誤以為漁船要讓運油船根據海事專家李耀光的報告,被告應以目視觀察及雷達掃瞄獲得早期警報,並盡快採取避碰行動。
案件編號:DCCC1518/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