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仔避风塘两船相撞 渔船船长堕海身亡 运油船船长认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囚14个月

更新时间:13:04 2026-01-02 HKT
发布时间:13:04 2026-01-02 HKT

53岁内地运油船船长前年11月清晨,驾船途经香港仔避风塘时,没有及时鸣响警铃及亮灯,终撞上载著7人的渔船,导致渔船船长死亡。运油船船长今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区域法院)承认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求情指来自航海世家,一直保持严谨驾驶态度。暂委法官徐绮薇判刑时指,被告的反应明显过迟,属持续及累积的疏忽,被告在高风险环境下缺乏谨慎判断,导致严重后果,判被告入狱14个月。

求情指肇事渔船未开AIS系统 

被告林寿文,案发时为运油船船长,承认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控罪指林于2024年11月17日香港,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危害或致使危害其他人(即在渔船上的布容带、黎根、苏变有、曾庆杉、刘学志、林元赏及洪宝平)的安全。

徐官引述被告背景,指他来自航海世家,以捕鱼维生,考获内地船长资格后,自2023年在涉案船只工作,案发前刚获续牌。被告曾驾驶多种中小型船只,航海经验丰富,没有发生过船只碰撞事故,没有刑事定罪纪录及被吊销牌照。被告与妻子在内地居住,育有3名儿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案发后还押致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现时家庭倚赖两名儿子的收入、过往的积蓄及与朋友借贷维生。

获救船员被送院治理。资料图片
获救船员被送院治理。资料图片
获救船员被送院治理。资料图片
获救船员被送院治理。资料图片
消防当日出动救人。资料图片
消防当日出动救人。资料图片

辩方求情提及,案发时被告驾驶运油船两侧均有船只,渔船没有开启自动识别系统(AIS),未能显示渔船的航速及动态,被告对现场情况产生误解,太迟作出反应,终造成悲剧。被告在两船进行碰撞后,已即时停船及响铃,立刻报案及协助搜救渔船的船员,及后亦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被告明白其判断错误令事主失去宝贵生命,其角色责无旁贷,向事主家属表达悔意,望他们早日走出阴霾,欲透过认罪抚平他们伤痛。

被告任职船务公司负责人撰写求情信,指被告任职期间秉持严谨、负责任的职业态度,没有违规操作纪录,在公司被评为优秀船员,是公司核心骨干。被告保障船员的安全,是名好船长。辩方续提及,被告案发后承受心理打击,案发时的情景长期环绕心头,被告日后不会再驾驶船只,望远离航海事业,其重犯机会低,由被捕还押至今已约13个月,被告的妻子及亲人到庭支持被告,望法庭念被告非蓄意危险操作船只而轻判。

官指被告无安排瞭望员值班管理失当

徐官判刑则指,被告是运油船船长,理应肩负最高责任,要确保船上的瞭望安排及避碰规则。案发时是夜间,能见度有限,被告理应确保安全航行的责任,安排适当瞭望、与其他船只保持距离、及早停船等。惟被告没有安排瞭望员,表示因船员均须24小时工作,故不想他们值班。徐官斥,被告此举是对安全的忽视,管理失当,是否安排瞭望员并非可以随意取舍的制度。被告应以安全谨慎的措施去应对,被告违反避碰规则,没有及早让路予渔船,应即时响铃及开灯提醒渔船。

徐官续指,被告的反应明显过迟,非瞬间的错误,是持续及累积的疏忽,其反应不足以应对风险,导致事主死亡及危害他人安全。徐官明白被告一直谨慎驾驶,安全可靠,因判断迟疑导致本案,不涉追逐及故意危险驾驶,惟仍须强调案件严重性。被告身为船长,在高风险环境下缺乏谨慎判断,导致严重的后果,终判处他入狱14个月。

案情指,被告在前年11月17日驾驶内地运油船运送燃油前往惠州,上午4时许进入香港境内,当时一辆渔船正驶往香港仔避风塘。半小时后,运油船船首与渔船左舷碰撞,导致渔船上的1名船长及6名船员完全沉没。运油船船员随后到甲板协助救援,被告则留在驾驶室内报案求助。6名船员及后获救,惟船长仍失踪,被告随即被捕。

被告无响雾笛只摆动雷射笔作提醒最后撞船

同月26日,一名男子在香港海上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附近海面发现有尸体漂浮,调查后揭为渔船船长。尸体剖验显示,由于尸体明显腐化,死因无法确定,惟根据环境证据显示事主或因遇溺身亡。

被告在警诫下表示,案发前在运油船右边看见渔船亮起红灯,惟由于天色太暗,未能目睹渔船上是否有人。被告多次用雷射笔以左右摆动的方式照向渔船,欲提醒渔船,惟渔船没有停下。被告认为,若渔船缓慢行驶,运油船亦可安全驶过渔船,故被告没有停驶运油船。当两船相距50米时,渔船对雷射笔没有回应,也没有停下,故被告倒驶运油船及开灯,惟两船仍相撞,渔船在数分钟内沉没。被告及后才鸣响警铃,运油船船员查看渔船情况并协助救援。

案发前被告从未鸣响雾笛,被告认为他人不会知道雾笛声从何而来,觉得用灯示意较鸣响雾笛有效。按例须安排船员当瞭望员,但被告认为以船员的疲累状态作安排,案发时没有瞭望员。运油船当时并非沿标绘航道航行,被告走捷径进入香港,被告误以为渔船要让运油船根据海事专家李耀光的报告,被告应以目视观察及雷达扫瞄获得早期警报,并尽快采取避碰行动。

案件编号:DCCC1518/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