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滿乘客指指點點教路爆粗  的士司機被控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等兩罪不成立

更新時間:13:42 2025-12-29 HKT
發佈時間:13:42 2025-12-29 HKT

16歲乘客去年9月凌晨乘搭的士時,不斷指示82歲司機行車路線,疑遭司機以粗口辱罵「你咪X嘈啦,我識行呀」及拒發收據。司機早前否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等兩項傳票罪受審,暫委裁判官梁蘊莊今(29日)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時指,乘客報案時投訴被告兜路,惟庭上供稱被告非兜路,而是用粗口辱罵乘客。在警方介入調查後,警員沒有要求被告提供手寫單據,終裁定被告的兩罪脫。

梁官裁決時指,事主與被告案發時發生爭執,法庭需小心考慮事主的作供動機,事主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令法庭未能穩妥地信納其證供。梁官引述調查警員證供指,事主在警署外向警員投訴被告兜路,並非針對被告的態度及講粗口,惟事主在庭上作供時提及被告以粗口辱罵他,另指被告沒有兜路。梁官認為,若被告案發時確實與事主發生粗口糾紛,事主理應會在報案時向警員投訴,故認為事主的供詞不一致,質疑事主的可信性,裁定被告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脫。

梁官續引述警員供詞,案發時目睹被告有嘗試列印收據,惟有事主作供時矢口否認,指被告拒絕發出收據。梁官引述在警署門外拍攝的片段,觀察到被告在車內花費一段時間,調查警員則在旁目擊被告在車內的行為,而事主並非在車內,而是在與的士一段距離的路上與另一警員作投訴。梁官認為,事主根本不清楚被告是否在列印收據,惟在庭上斷定被告拒絕提供收據。

梁官認為,案發時的士並非前往普通目的地,而是在警署門外,事主與被告就車資有拗撬,互有指控,需要警員調停,並非一般乘客與司機的關係。惟事主突然取出一百元車資,當時的士的計程錶仍在跳動,雙方亦未能確定車資金額。被告期望警員處理糾紛,並非屬完成一般常規交易程序,警員亦目睹被告嘗試列印收據不果。儘管法例要求的士司機在未能提供收據的情況下,手寫收據交予乘客,惟警方介入後,在場的警員沒有要求被告提供手寫收據。在警方介入的情況下,沒有給予被告指示手寫收據,故認為事件非屬一般情況,被告能構成合理辯解,裁定被告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罪脫。

梁官另指,被告自辯時的證供亦不盡不實,庭上堅稱自己沒有說出「大把錢」及粗言穢語的字眼,惟涉案片段能清晰地聽見被告說出該些句子。本案主要依賴事主供詞,惟法庭未能穩妥信納事主,涉案片段亦未能拍攝案發時的真實情況,基於一點利益歸於被告,終裁定被告兩項傳票罪脫。

83歲被告甄根海,被票控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及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兩罪。控罪指,他分別在2024年9月21日上午2時許,於深水埗警署外,無合理辯解地拒絕已繳付的士車費的人,就公共服務車輛的車費收據之要求;另在同日上午2時許,於楓樹街球場往深水埗警署附近,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地無禮貌及不守規矩。

案件編號:KCS 1073、1074/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