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心小館遭檢走月餅撤回申訴 官裁定裁判法院無權批出撤回許可及頒訟費令

更新時間:13:21 2025-12-23 HKT
發佈時間:13:21 2025-12-23 HKT

社企餐廳「膳心小館」去年8月遭食環署查封及檢取大批庫存月餅,母公司提出申訴挑戰署方決定,要求頒令撤銷決定和賠償。法庭早前裁定申訴有效,隨即展開聆訊,然而在聆訊期間「膳心小館」一方申請撤回申訴。裁判官彭亮廷今於觀塘裁判法院作出裁決,指裁判官無司法管轄權作出批准撤回申訴的許可,但可繼續行使權力作出正式的裁決,因此裁定「膳心小館」一方撤銷申訴,而法庭不能就訟費頒令。

原告為「膳心小館」母公司香港文網有限公司(香港文網),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兩名被告依次為食環署署長、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由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

彭官表示本次裁決關注以下3個議題,即原告一方是否需要法庭許可才能撤回申訴;裁判官可否在批出撤回許可時施加條件;以及在批出撤回許可時頒下訟費命令。

彭官首先處理訟費命令,食環署一方曾提出法庭批出許可時頒下訟費命令。彭官提及在本次聆訊開展前曾作出過一次裁斷,指原告方純粹要挑戰食環署署長和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的行動和決定,而非指控署方或鍾干犯任何刑事罪行,因此即使原告方勝訴,兩名被告亦不會被定罪。故此,彭官裁定本次申訴屬於民事性質,而署方律師代表引用的刑事訴訟條例不適用於此,裁判官沒有司法管轄權作出訟費命令。

至於另外兩項議題,彭官認為互為關聯故一併處理,彭官引用案例指出,若立法當局沒有就一項事宜制定相應法例,賦予裁判法院管轄權限,裁判法院無權限作出具體實質命令,在本案中即為批出撤回申訢的許可。然而當申訴機制存在,而裁判法院獲賦予權限受理及處理相關事宜,那麼裁判官擁有隱含的附帶權力,以開明彈性的方式處理。

彭官裁定裁判官無司法管轄權作出批准撤回申訴的許可,惟強調法庭須公平公正、有效地規管民事訴訟程序,以免機制被濫用。彭官舉例如刑事程序般,若控方在審訊階段不再檢控,即不提進一步證據控告被告,法庭會即時作出無罪裁決,並非在控方不再檢控一刻放棄已行使的司法管轄權。因此法庭就本案可繼續行使司法管轄權,作為對雙方最公平公正、符合裁判法院行之有效的做法,亦符合裁判官擁有隱含附帶權力的原則。即原告方表明終止申訴及放棄訴訟中的權利,法官要作出正式及終止的裁決。

彭官進一步指,原告方決定何時終止申訴,完全是自行決定的範疇,原告可在任何階段作出終止的決定。彭官裁定原告方須撤銷申訴,並不得就同一事件作二次申訴,裁判官不能就訟費頒令,亦不能就已被納作刑事案件證物的月餅處理頒下命令,將交由食環署自行決定。

申訴書指,被告於2024年12月11日,於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B座某室檢取和移走一些食物。原告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59(5)條,向法庭提出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以及賠償。

案件編號:KTMP160/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