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心小馆遭检走月饼撤回申诉 官裁定裁判法院无权批出撤回许可及颁讼费令

更新时间:13:21 2025-12-23 HKT
发布时间:13:21 2025-12-23 HKT

社企餐厅「膳心小馆」去年8月遭食环署查封及检取大批库存月饼,母公司提出申诉挑战署方决定,要求颁令撤销决定和赔偿。法庭早前裁定申诉有效,随即展开聆讯,然而在聆讯期间「膳心小馆」一方申请撤回申诉。裁判官彭亮廷今于观塘裁判法院作出裁决,指裁判官无司法管辖权作出批准撤回申诉的许可,但可继续行使权力作出正式的裁决,因此裁定「膳心小馆」一方撤销申诉,而法庭不能就讼费颁令。

原告为「膳心小馆」母公司香港文网有限公司(香港文网),由大律师叶承昊代表;两名被告依次为食环署署长、高级衞生督察钟政恩,由高级政府律师萧嘉文代表。

彭官表示本次裁决关注以下3个议题,即原告一方是否需要法庭许可才能撤回申诉;裁判官可否在批出撤回许可时施加条件;以及在批出撤回许可时颁下讼费命令。

彭官首先处理讼费命令,食环署一方曾提出法庭批出许可时颁下讼费命令。彭官提及在本次聆讯开展前曾作出过一次裁断,指原告方纯粹要挑战食环署署长和高级衞生督察钟政恩的行动和决定,而非指控署方或钟干犯任何刑事罪行,因此即使原告方胜诉,两名被告亦不会被定罪。故此,彭官裁定本次申诉属于民事性质,而署方律师代表引用的刑事诉讼条例不适用于此,裁判官没有司法管辖权作出讼费命令。

至于另外两项议题,彭官认为互为关联故一并处理,彭官引用案例指出,若立法当局没有就一项事宜制定相应法例,赋予裁判法院管辖权限,裁判法院无权限作出具体实质命令,在本案中即为批出撤回申䜣的许可。然而当申诉机制存在,而裁判法院获赋予权限受理及处理相关事宜,那么裁判官拥有隐含的附带权力,以开明弹性的方式处理。

彭官裁定裁判官无司法管辖权作出批准撤回申诉的许可,惟强调法庭须公平公正、有效地规管民事诉讼程序,以免机制被滥用。彭官举例如刑事程序般,若控方在审讯阶段不再检控,即不提进一步证据控告被告,法庭会即时作出无罪裁决,并非在控方不再检控一刻放弃已行使的司法管辖权。因此法庭就本案可继续行使司法管辖权,作为对双方最公平公正、符合裁判法院行之有效的做法,亦符合裁判官拥有隐含附带权力的原则。即原告方表明终止申诉及放弃诉讼中的权利,法官要作出正式及终止的裁决。

彭官进一步指,原告方决定何时终止申诉,完全是自行决定的范畴,原告可在任何阶段作出终止的决定。彭官裁定原告方须撤销申诉,并不得就同一事件作二次申诉,裁判官不能就讼费颁令,亦不能就已被纳作刑事案件证物的月饼处理颁下命令,将交由食环署自行决定。

申诉书指,被告于2024年12月11日,于九龙湾同力工业中心B座某室检取和移走一些食物。原告根据《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59(5)条,向法庭提出申诉,要求颁令撤销食环署决定以及赔偿。

案件编号:KTMP160/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