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黨禁錮襲擊少女案 未成年少年及18歲女子被判入更生中心 官指需外間介入重整價值觀
發佈時間:17:54 2025-12-22 HKT
19歲少女去年認識未成年前男友後,疑遭該前男友及童黨非法囚禁,並被掌摑、要求口交及勒索,造成少女身體多處瘀傷。涉案4男女被控非法禁錮、襲擊及勒索等罪,其中18歲少女早前承認襲擊及勒索等3罪;同案另一名少年原否認控罪,他在審訊期間改認非禮罪,兩人今於區域法院同被判入更生中心。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指,兩被告急需強而有力的外間介入,徹底切斷與不良分子的聯繫,重整價值觀及人生觀,否則只會害己害人,浪費寶貴人生。
1男1女被告分別認非禮、禁錮、傷人等罪
本案原有4名被告,分別為兩名姓林的雙胞胎少年、姜姓少年(三名男被告均為15歲),以及18歲女子王瀅睎,他們同被控非法禁錮罪,指他們於2024年1月26日在觀塘裕民中心非法禁錮女子X,王瀅睎承認控罪。
王另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勒索罪,指她同日同地襲擊X、勒索X交出4千港元;王餘下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盜竊罪獲存檔法庭。次被告林姓少年另被控一項非禮罪,他於審訊時認罪,非法禁錮罪則獲存檔法庭。
事主遭帶到後樓梯拳打腳踢、禁錮勒索等
溫官總結案情指,2024年1月初,19歲女事主X在Instagram認識一名男子,二人發展為網絡情侶,其後分手。X同月26日應約在觀塘與前男友會面,其後與前男友和林姓少年等人到案發單位,期間被告王瀅睎與同夥帶X到後樓梯,同夥對X拳打腳踢,王在旁。
同夥之後著林姓少年和X入房間,林要求X為他口交,X遂按要求口交5分鐘。之後同夥再次帶X到後樓梯掌摑,王亦有掌摑2次,隨後二人聲稱掌摑X時受傷,向X索4千元費用,更要求X到酒吧打工還款。X翌日向社工傾訴並報警求助,驗傷顯示X的左眼眶有瘀傷、背部觸痛及右臉有紅斑等傷勢。
官引報告指2人事後仍與壞分子為伍
溫官引述報告指,林姓少年雖展示一定悔意,但反省嚴重不足,事後仍與不良分子交往,更有接觸危險藥物,以及牽涉兩宗刑事案件,可見他沒有真正改善生活方式,故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更生中心更為合適。被告王瀅睎亦如是,她事後仍過著不負責任的生活,在未能妥善照顧的情況下誕下女嬰,王需要紀律訓練及重整價值觀以重新出發。
溫官進一步表示,本案案情嚴重,事主不只遭到禁錮失去自由,更被毆打及性侵犯,若兩名被告為成年人將面對以年計的刑罰。縱使二人初犯亦非主謀,他們事後未有積極重建生活,遠離壞分子,林姓被告更是急速向更差的方向前進,溫官形容王在自顧不暇時懷孕是極不負責任,引致女嬰健康出現問題的後果。溫官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兩名被告入更生中心。
求情指男被告被動涉案女被告感焦慮
辯方為林姓被告求情時,呈上林的父親、僱主和社工的求情信,指林在過去的時間裡行為有改善,僱主形容林工作表現良好,見到他的掙扎,亦參與公司安排的義工活動,有所成長。而林撰予父母的信件中表示,從前覺得父母的教誨很煩,如今知道錯誤,今次事件給予他很大教訓,他感到深深後悔,將來會改過自新。辯方力陳林坦白認罪,免卻事主出庭作供及節省法庭時間,而林在案中角色較輕微,沒有向事主施以暴力,是在他人威嚇下而牽涉其中。辯方望法庭念及林對事主沒造成深遠影響,已因本案還押7個多月,而作輕判。
至於被告王瀅睎,辯方指她還押時長期感到焦慮、不斷哭及食不下咽,儘管報告不建議王接受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然而王不想進入更生中心,因擔心無法穩定自己的情緒。辯方續表示,王希望法庭給予一次機會,讓她在親友支持下履行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DCCC966/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