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樓女董事聘6黑工跳蒙古舞罪成 官:不接納疏忽犯案 判監3個月兼罰款4.8萬元
發佈時間:12:37 2025-12-17 HKT
觀塘恒生大酒樓今年7月安排6名持雙程證來港的「黑工」表演蒙古舞,54歲酒樓女董事及酒樓早前否認12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受審。裁判官施祖堯今早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身為老闆,每日會到酒樓處理事務,卻指沒有見過該6名「黑工」。施官認為被告的證供違反常理,裁定她罪名成立。施官判刑時指,不接納被告因疏忽犯案,判監3個月及罰款4.8萬元,被告申請上訴准保釋。
身為老闆卻稱不知所聘舞者為黑工
施官裁決時指,被告身為酒樓老闆,重大事務由她決定,包括酒樓晚市時段的安排,表演蒙古舞的目的為推廣酒樓業務,安排舞蹈台及音響等對新開的酒樓而言,是重大事宜,被告明顯會負責相關業務,故認為被告亦會處理聘請員工的事宜。另外,酒樓的菜單上印有舞蹈者的照片,舞台螢幕投射「蒙古舞表演,敬請期待」的字眼,舞蹈者使用舞台及在房間存放財物,必定會經過被告批准及安排,考慮種種環境證供後裁定她罪成。
施官續稱,被告身為酒樓老闆,每日親自到酒樓處理事務,惟被告自辯時卻聲稱對聘請「黑工」一事毫不知情,交由員工負責,只知道需支付每日5千元的表演費。施官認為,被告的酒樓新開張,必然緊張業務,5千元的費用並非微不足道的開支,被告理應起碼有興趣知道聘請了甚麼人表演、表演對客人的影響、場地佈置、是否值得相關價錢等,故認為被告明顯知道6人是「黑工」。

被告與協助找表演者友人證供皆不可信
施官另稱,被告自辯時指,托友人協助尋找合適的表演者,更向對方強調需符合勞工法。被告顯然知道合法聘請僱員的重要性,被告的友人是中醫,施官認為儘管被告托友人安排表演者,惟被告知道友人對演藝事宜不認識的情況下,不可能沒有向友人跟進聘請的表演者是否合法,故施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
施官引述被告友人供詞,被告曾強調表演者一定要是香港合法僱員,向內地舞蹈公司查詢時,對方保證合法,並要求每日5千元表演費。施官認為,友人明知被告對法律議題極度關注,豈會在獲對方保證後就照單全收,沒有再向對方進一步跟進合法問題。而友人及後在與被告的談話中,僅提及費用事宜,沒有再向被告提及合法問題。施官認為,友人理應要回覆被告,解釋曾獲舞蹈公司回應表演者是合法,而不是指提及費用事宜,故認為友人的證供不可信,裁定被告罪成。
求情稱將加強管理內部不假手於人
辯方求情指,被告親撰求情信顯示其悔意,日後會嚴格加強管理內部,不會假手於人。另引述觀塘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沒有聘用非法勞工的意圖,考慮被告對社區的貢獻及初犯,望法庭輕判。辯方續稱,酒樓以餐飲業為主,犯案時間亦非十分長。
施官判刑時指,被告明顯知道6名表演者沒有在港合法的工作資格,仍聘請他們,不信當中存在疏忽,就被告面對的6項刑事罪判監3個月,公司面對的6項傳票罪共判罰4.8萬元。被告及後申請定罪上訴,獲准以2萬元保釋、不准離港及到警署報到。
54歲女被告黃朋珍,被控6項為法人團體中的董事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由被告擔任董事的「恒生糧道飲食集團有限公司」則面臨6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傳票罪。控罪指,黃於2025年7月28日在香港觀塘,作為以「恒生糧道飲食集團有限公司」為名的法人團體中的董事,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分別為張燕芝、姚瑤、安娜、潘楚晴、索昊宇及周鈺皓為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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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STCC3150/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