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偽造證人陳述書銷10案兩罪成候懲 官斥被告為「做少件案」令事主未能追回失款 情節嚴重

更新時間:17:33 2025-12-10 HKT
發佈時間:17:33 2025-12-10 HKT

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前年調查一宗詐騙案件期間,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32歲男警員涉案被捕,被揭在10宗案件調查過程中,偽造不追究證人陳述書,或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案件,令案件終止調查,男警員早前否認偽造及藉公職作出不當⾏為2罪受審。暫委法官黃國輝今於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成,直斥被告覺得有機可乘「做少件案」,在受害人不知情下終止調查,導致案件石沉大海,令受害人未能追回失款,案情嚴重,將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判刑,待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事主認出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上簽署屬偽冒

黃官裁決時指,10名受害人的證供均誠實可信。受害人周嘉敏在2022年1月因電騙報案,9個月後接獲警方來電,指未能找到主謀,周確認不追究,惟沒有時間前往警署簽署不追究口供。在翌年9月,警方就本案調查時,向周出示電騙案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周確認未曾簽署相關文書,直指文書上的中文簽名是假冒的,解釋自己一貫僅會以英文簽署文件。

另外9名受害人因在盜竊及電騙等案中,損失數百至26萬元不等,沒有向警方錄取不追究口供,直到現在仍想追回失款。黃官指,9名受害人的報案日期與終止調查日期相隔甚近,短則14日,長則約2個月,惟在周的案件中調查時間約9個月,但9人的調查時間卻與周的時間不吻合。黃官認為,多名受害人在不知情下簽署不追究口供。

事主忙碌、視力不佳下被安排簽署不追究口供

黃官直斥,被告因應各受害人的情況,覺得有機可乘,趁他們不知情下簽署不追究口供,當中涉及兩名非本地的受害者、眼力不好的八旬老翁,以及睡眼惺忪而冲忙趕來的家庭主婦。另外,被告利用受害人相對年輕,而沒有要求他們簽署文件,反而偽造全份不追究口供,當中涉及21歲的學生及23歲咖啡師。

黃官指,被告是10宗案件的唯一調查人員,當上司批准終止調查後,相關案件的檔案會交回被告,被告可取走偽造的不追究口供。9個受害人中,有8個受害人供稱沒有收到終止調查信,餘下1人則表示不記得是否有接受過信件,巴基斯坦籍受害者的收件地址更是錯誤。黃官認為,當終止調查後,經被告將檔案交到總務室,期間被告抽走理應要寄出的終止調查信,令受害人不會知道終止調查,而到警署查詢。

官斥為「做少件案」令事主無法追回失款

黃官指,涉案文書中有5份是被告誤導受害人簽署不追究文書,之後才補充內容,令文書看起來是由受害人提供,餘下4份是被告偽造的,被告充當受害人的角色製造不追究口供,誘使上司不作調查。

黃官稱,受害人的案件終止調查後,會令案件石沉大海,受害人便不能追討回損失的款項。黃官斥,被告的行為十分嚴重,在執行公職時做出不當行為,令10名受害人的案件終止調查。黃官指,被告犯案為「做少件案」,故傾向監禁刑罰,將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判刑,待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求情稱無利用職權之便搵著數不算情節嚴重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中五畢業,任職警員11年,在2023年8月被停職,數年來的檢控對身心靈造成巨大壓力。受害人周嘉敏表明不追究電騙案,故被告的行為對警隊、公衆利益及受害人而言並非嚴重情節,個別受害人的失款亦不算太多,辯方續稱,被告沒有利用職能之便貪污,亦沒有「揾受害人著數」或金錢利益,亦沒有向他人泄露調查資料及警方部署。

辯方另稱,被告案發時獨力處理80多宗案件及新案,亦要向上司匯報調查進度。辯方指,被告明顯抵受不住任職刑警的壓力,曾嘗試調職去軍裝,及投考政府其他部門,惟均不成功,被告因未能勝任其工作,終愚蠢犯下本案。被告患甲狀腺癌,惡性腫瘤,曾到醫院進行兩次手術,終身要服食補充劑,失去事業及健康,對被告而言已是巨大打擊,直言被告「咩都無曬」,將來未能再任職警隊,前途盡毀,望法庭考慮被告身體情況而輕判。

現年34歲警員黃耀聰被裁定偽造及藉公職作出不當⾏為2罪成。

案件編號:DCCC202/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