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為違約案作供 解釋同意簽約換預支余毓興4000萬元找買樓尾數 「Why not?揾錢咋嘛」

更新時間:10:14 2025-12-05 HKT
發佈時間:10:14 2025-12-05 HKT

女藝人張柏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控告違反合約一案,續於高等法院審訊。張柏芝今出庭作供,提到2011年曾為籌4000萬元找豪宅世紀大廈尾數,接觸兩位圈中人,結果未能談妥,最後與余簽訂合約換取預支款項。張柏芝指與余毓興合作期間,對方曾表示如果不配合工作便「唱衰」她,張一度哽咽稱「當時媒體可以催毀你一生,如果我唔㩒住佢,咁我18歲真係可以退休先」。張又指余曾「呃我話佢生cancer」。

朱永龍及「向太」先後擔任張柏芝經理人

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由大律師嚴斯泰代表;被告張柏芝,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

架上太陽鏡的張柏芝今早於多名男子護送下抵達高院,出庭作供。張於證人台上以基督教形式宣誓,並表示採納其證人陳述書後,開始接受原告方盤問。她稱自1998年、18歲時已投身演藝界,直到本案關鍵時段、2011年為止已有13年經驗。她同意簽署經理人合約屬重要事情,而在余毓興成為其經理人前,她曾有過兩任經理人,分別為朱永龍及「向太」陳嵐。

原告方問到,簽訂獨家經理人合約,應該考慮很多事情、尤其年期。張柏芝不同意,稱對她而言,誠信更為重要,「如果嗰個人係好嘅,我會一世同佢交易」、「誠信多過幾多年、幾多錢」。

稱與助手周靜儀多年來「共患難」工作都由周物色

張柏芝又提到自己的助手周靜儀,指周在她當初加入中國星集團時,由中國星分派作為其助理,後來她離開中國星,周靜儀也離開了中國星,其後一直在她身邊,兩人關係一路演變下來,已非助手關係可形容,即使周對內地事務相對不熟悉,現在有較年輕的新員工加入,「我哋到依家都好密切」。

原告方問到,在2011年,是誰負責發薪給周靜儀。張柏芝供稱,對數字非常抗拒和敏感;她在庭上計算自己演藝年資時亦須一度「數手指」。她稱因此相關事務由周靜儀負責,而當時其實周靜儀為她接工作,她再分佣給周,「我哋關係比較特殊」、「我哋嘅感情已經好到無任何contract綁死」,兩人曾一起「共患難」,她亦把銀行事務、甚至銀行卡密碼等都交給周處理。

原告方問到,當有公司或客戶有工作時,是否會先聯絡周靜儀,周再把合約帶給張柏芝查看。張柏芝稱,周靜儀了解工作後,如果認為符合她的性格,便會再帶給她考慮,又指兩人性格相似、立場堅定,甚少勉強自己接受工作。

2011年急於籌錢4000萬處理物業買賣

張柏芝確認,2011年4月曾藉臨時賣買合約購入香港世紀大廈單位,價值1.28億元,而成交日為2011年7月11日。張柏芝稱當時自己只負責「睇樓」,感到滿意便通知周靜儀,由周處理後續事情,但後來周靜儀通知她須準備4000萬款項,否則銀行方面會「好麻煩」,而當時她已在拍攝《河東獅吼2》。

原告問到,當時張柏芝是否曾接觸其他演藝界人士,以籌得4000萬元。張柏芝憶述,在余毓興之前,她曾獲兩名不同人士接觸,首名人士開出的條件中,有一項她未能接受,因這突發情況才出現須籌得4000萬;第2名人士則由張柏芝的父親張仁勇接觸。張柏芝在庭上並未透露該兩人身份。

張指不會稱呼余毓興「契爺」

張柏芝續供稱,余毓興是《河東獅吼2》投資人,除此以外,兩人當時沒有其他關係,她不會稱呼對方為「契爺」。對於余是否認識自己父親,張柏芝亦稱不知道,但表示「個個都話識我爸爸」。

原告方其後引述,張柏芝因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清盤,而作出的一份法定聲明,當中提到在2011年,她因為信任余才同意成為新亞洲的藝人、為期8年。原告方質疑,在2011年7月前,張柏芝不認識余,兩人關係亦不緊密,為何會表示基於信任余而簽約。張柏芝稱當時已因拍攝《河東獅吼2》,長期在現場與余有接觸。

原告方今早盤問至早休時段,重新開庭後,大律師嚴斯泰表示出現人事調動,他將不再繼續參與本案,並交其副手、大律師鄧力行負責繼續代表原告方;原告方今午將繼續盤問。

同意簽約預支余毓興4000萬 張:「Why not?揾錢咋嘛」

原告方今午續問到,張柏芝2011年因需要4000萬而尋求其他人幫助的情況。張柏芝稱,當時並未接觸他人,而是其父親曾接觸圈中人,惟最終未能談妥,「之後我就一路都無辦法啦」、「聽天由命」;但在7月7日,她在陽明山莊睡醒時,周向她表示「搞掂啦」及指余毓興可以提供4000萬元。

原告方追問,張柏芝既與余並不相熟,為何當時余願意提供4000萬元,但要張柏芝簽訂為期數年的經理人合約時會答應。張柏芝稱「Why not?揾錢咋嘛」。原告方則指,張柏芝今早才說過「誠信最重要」。張柏芝指「咁你(余)突然間咁勇猛衝出嚟」,願意提供4000萬元,感到余為人很進取,日後成為經理人也會幫到她。

張指《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上沒有其指模屬虛假文件

原告方又問到,張柏芝當時簽署經理人合約和電影合約,以預支4000萬電影片酬時,是否知道博納影業集團牽涉其中。張柏芝表示知道,又稱當時余叫她簽約時要「打指模」,指原告方在案中提出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屬虛假文件,因為該合約上沒有她的指模,而她與余之間也沒有以個人名義簽署的經理人合約,她當日所簽署的合約甲方是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

另外,張柏芝的律師在2014年7月曾去信新亞洲,提出因應新亞洲清盤,雙方中止經理人合約。原告方庭上提及相關信件,張柏芝確認與該律師已合作10多年,雙方關係由對方為自己處理離婚開始。惟原告方質疑,張柏芝與余之間一直沒有任何合作關係,為何在2014年會要求余代表新亞洲,與她中止合約。

作供一度哽咽 又指余曾「呃我話生cancer」

張柏芝解釋,其實在雙方合作期間,余已多次提出如果張柏芝不配合工作,「就唱衰你」,余過去曾任記者及經營自媒體,她試過有不配合的情況,其後便出現負面新聞。張柏芝在庭上情緒一度激動及哽咽,稱「以前媒體無依家個啲咁好,當時媒體可以催毀你一生」,所以當時要求律師不要刺激余,「如果我唔㩒住佢,咁我18歲真係可以退休先」。

張柏芝又稱,當時余曾向她提出「女神的新衣」節目工作,當時自己對電視台開價700萬人民幣感到過低,但余稱已盡力喊價,所以她便答應工作,但後來卻發現電視台實際開價1500萬元。張柏芝另批評,余曾「消失咗幾年」、「仲要呃我話佢生cancer」。

原告入稟狀指,余和張於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別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及《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先後預支共4276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需參演共6部電影。惟余指張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索償至少1276萬元。辯方則爭議該《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屬偽造,張在合約上的簽名也是他人假冒,而後來亦是余選擇不再找張出演。

案件編號:HCA1227/2020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