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巿廣場暴動受傷警索償案 官下令兩被告須賠償50萬元及利息
發佈時間:14:27 2025-12-04 HKT
2019年7月沙田新城巿廣場暴動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襲擊受傷,其中一名輕傷警員入稟控告兩名男示威者,追討傷亡賠償。警員早前已就首被告案件取得勝訴判決,次被告亦願意承擔責任,案件隨後開審以釐定賠償金額。法官羅麗萍今在區域法院頒下判詞,原告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日後仍須持續接受治療,裁定兩名被告須支付共約50萬元賠償及利息。羅官批評,原告方大律師的兩份開案陳詞未能協助法庭,虛耗訟費,被告僅須支付部分訟費。
遭襲擊羞辱兼因受傷損失前線超時工作津貼
羅官頒下判詞指,原告在案發後患上中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時精神狀態穩定,惟仍需持續覆診及服用精神藥物,長期影響工作安排及前途,加上通脹,生活損失費的索償金額為22萬元。另外,原告被派往前線行動超時工作,理應獲發紀律部隊超時工作津貼,惟原告案發後被調派文職,不能參與前線行動,故未能享有超時工作津貼,羅官同意原告因職位變動蒙受損失,故裁定被告需就此支付約16萬元賠償。
羅官續指,原告的身體傷勢較輕微,不影響日後生活及工作,就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方面不能向被告索償。至於加重損害賠償方面,本案涉及警員執行職務時受襲受傷,案發地在大型商場,多人目睹原告遭到被告毆打,過程被傳媒拍攝及廣泛報道,情節嚴重。羅官認為,被告故意公然襲擊及羞辱原告,使原告受傷、感受到尊嚴被踐踏及瀕臨死亡的恐懼,判處14萬元加重損害賠償。
官指原告方陳詞文件未能協助法庭浪費資源
羅官認為,原告索償的私家醫院住院費、交通費及滋補食品費的金額尚算合理,接納該些雜費為約1.9萬元。另外,精神科醫生亦建議原告需持續在未來兩年間接受精神科治療,才能完全康復,羅官考慮原告或偶然需到私家精神科治療,允許原告向被告索償未來醫療費用8000元。原告理應獲得約55萬元的賠償,扣除已收的僱員補償後,兩名被告終須向原告支付共約50萬元及利息。
羅官批評,原告代表大律師的兩份書面開案陳詞未能協助法庭,反而浪費資源準備及閱讀,要兩名被告負責有關訟費實屬不公,經陳詞討論後,原告的代表律師及大律師均承諾不會向兩名被告追討或向原告收取英文開案陳詞的所有訟費及中文開案陳詞的一半訟費,餘下訟費則由兩名被告承擔。
原告受兩被告襲擊心理精神創傷未癒
羅官引述,案發時44歲的原告郭兆恒遭首被告推倒並腳踢,而次被告則手持雨傘刺戳原告至少四次,原告有擦傷瘀傷並送院治理,其頭皮撕裂外傷需縫針手術處理。原告亦因右胸壁疼痛導致呼吸困難,及因疼痛導致步態跛行,及後需進行藥物及物理治療,原告在同年8月26日復職。
羅官提及,原告的身體多部位造成皮外損傷,在案發後3數月內大致復原,惟其心理及精神上的創傷後遺症一直未痊愈。案發後至2021年7月,原告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持續由警隊臨床心理學家跟進。原告供稱,案發時自己遭多人襲擊及羞辱,過程被傳媒拍攝及廣泛報道,其受襲的照片,甚至被惡意製成海報張貼,使原告成為笑柄,子女亦遭受校園欺凌,令原告感痛心無助及委屈。
感焦慮驚恐對周圍環境存危險感
羅官續表示,原告此後在公共空間及交通工具等,會感到焦慮及驚恐,對周圍環境存有危險感。原告出現過度警覺及戒備、疲勞、坐立不安、注意力及記憶力下降、及睡眠障礙等後遺症,在警隊中被調派至文職工作。原告在2022年8月因突發精神狀態、嚴重頭痛失眠、情緒低落入院,更偶爾有自殺傾向,精神科醫生診斷他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引致繼發性抑鬱,需接受治療。
原告為受傷警員郭兆恒;兩名被告依次為梁柏添及龔志遠,案發後各承認暴動罪判監4年,指他們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警員張歷恒、郭兆恒;原告向兩名被告索償約55萬元,包括生活損失費、紀律部隊超時工作津貼、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加重損害賠償、交通費及補品等專項損害賠償、未來醫療費用等。
案件編號:DCPI1540/2022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