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巿广场暴动受伤警索偿案 官下令两被告须赔偿50万元及利息

更新时间:14:27 2025-12-04 HKT
发布时间:14:27 2025-12-04 HKT

2019年7月沙田新城巿广场暴动中,至少4名警察遭示威者袭击受伤,其中一名轻伤警员入禀控告两名男示威者,追讨伤亡赔偿。警员早前已就首被告案件取得胜诉判决,次被告亦愿意承担责任,案件随后开审以厘定赔偿金额。法官罗丽萍今在区域法院颁下判词,原告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日后仍须持续接受治疗,裁定两名被告须支付共约50万元赔偿及利息。罗官批评,原告方大律师的两份开案陈词未能协助法庭,虚耗讼费,被告仅须支付部分讼费。

遭袭击羞辱兼因受伤损失前线超时工作津贴

罗官颁下判词指,原告在案发后患上中度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现时精神状态稳定,惟仍需持续覆诊及服用精神药物,长期影响工作安排及前途,加上通胀,生活损失费的索偿金额为22万元。另外,原告被派往前线行动超时工作,理应获发纪律部队超时工作津贴,惟原告案发后被调派文职,不能参与前线行动,故未能享有超时工作津贴,罗官同意原告因职位变动蒙受损失,故裁定被告需就此支付约16万元赔偿。

罗官续指,原告的身体伤势较轻微,不影响日后生活及工作,就丧失赚取收入能力方面不能向被告索偿。至于加重损害赔偿方面,本案涉及警员执行职务时受袭受伤,案发地在大型商场,多人目睹原告遭到被告殴打,过程被传媒拍摄及广泛报道,情节严重。罗官认为,被告故意公然袭击及羞辱原告,使原告受伤、感受到尊严被践踏及濒临死亡的恐惧,判处14万元加重损害赔偿。

官指原告方陈词文件未能协助法庭浪费资源

罗官认为,原告索偿的私家医院住院费、交通费及滋补食品费的金额尚算合理,接纳该些杂费为约1.9万元。另外,精神科医生亦建议原告需持续在未来两年间接受精神科治疗,才能完全康复,罗官考虑原告或偶然需到私家精神科治疗,允许原告向被告索偿未来医疗费用8000元。原告理应获得约55万元的赔偿,扣除已收的雇员补偿后,两名被告终须向原告支付共约50万元及利息。

罗官批评,原告代表大律师的两份书面开案陈词未能协助法庭,反而浪费资源准备及阅读,要两名被告负责有关讼费实属不公,经陈词讨论后,原告的代表律师及大律师均承诺不会向两名被告追讨或向原告收取英文开案陈词的所有讼费及中文开案陈词的一半讼费,余下讼费则由两名被告承担。

原告受两被告袭击心理精神创伤未愈

罗官引述,案发时44岁的原告郭兆恒遭首被告推倒并脚踢,而次被告则手持雨伞刺戳原告至少四次,原告有擦伤瘀伤并送院治理,其头皮撕裂外伤需缝针手术处理。原告亦因右胸壁疼痛导致呼吸困难,及因疼痛导致步态跛行,及后需进行药物及物理治疗,原告在同年8月26日复职。

罗官提及,原告的身体多部位造成皮外损伤,在案发后3数月内大致复原,惟其心理及精神上的创伤后遗症一直未痊愈。案发后至2021年7月,原告患上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持续由警队临床心理学家跟进。原告供称,案发时自己遭多人袭击及羞辱,过程被传媒拍摄及广泛报道,其受袭的照片,甚至被恶意制成海报张贴,使原告成为笑柄,子女亦遭受校园欺凌,令原告感痛心无助及委屈。

感焦虑惊恐对周围环境存危险感

罗官续表示,原告此后在公共空间及交通工具等,会感到焦虑及惊恐,对周围环境存有危险感。原告出现过度警觉及戒备、疲劳、坐立不安、注意力及记忆力下降、及睡眠障碍等后遗症,在警队中被调派至文职工作。原告在2022年8月因突发精神状态、严重头痛失眠、情绪低落入院,更偶尔有自杀倾向,精神科医生诊断他因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引致继发性抑郁,需接受治疗。

原告为受伤警员郭兆恒;两名被告依次为梁柏添及龚志远,案发后各承认暴动罪判监4年,指他们于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袭击警员张历恒、郭兆恒;原告向两名被告索偿约55万元,包括生活损失费、纪律部队超时工作津贴、丧失赚取收入能力、加重损害赔偿、交通费及补品等专项损害赔偿、未来医疗费用等。

案件编号:DCPI1540/2022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