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遭前經理人控告違約 余毓興指張主動稱呼「契爺」並提出由其當經理人
發佈時間:14:35 2025-12-03 HKT
女藝人張柏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指稱張柏芝涉收取預支的4176萬元片酬後,並未履行電影合約並違反經理人合約。案件今(12月3日)於高院開庭審訊,余出庭作供,稱張柏芝會稱呼他為「契爺」,在張受離婚一事影響後,余曾建議張建立「好媽媽」和「女強人」形象、日後再成立工作室,張柏芝後來則提出由余當自己的經理人及想余為她尋得4000萬元,用作處理物業。
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今由大律師嚴斯泰代表;被告張柏芝,今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
余指與張柏芝父親為多年好友
原告方今傳召余毓興出庭,余採納其證人陳述書內容,並接受辯方盤問。余的陳述書提到自己與張柏芝的父親為多年好友,在案發時段前,他和張柏芝已相識,而張柏芝亦會稱呼余為「契爺」。被告方盤問則指,張柏芝在2011年以前從不認識余,也不會稱呼余為「契爺」。余不同意。


被告方續指,最初接觸余毓興的人,是張柏芝助手而非張柏芝本人,並詢問余有沒有方法為張柏芝尋得4000萬作物業用途;相關經理人合約亦是余先提出,並非如余的證人陳述書所稱當時因對張柏芝的處境心生憐憫才決定幫助對方,而是純粹商業考慮。余不同意。
余毓興又供稱,2011年張柏芝受離婚及 「艷照門」 事件影響,曾向余諮詢意見,余初時建議張柏芝建立「好媽媽」、「女強人」形象及日後成立自己工作室,而張柏芝後來在7月7月則提出由余擔任其經理人,及找方法令她獲得4000萬元。余指他的資金當時都在內地,所以接觸博納影業集團的于東,而于東則要求簽署兩部電影片約,以作保障。
余聲稱張曾表示定會簽署經理人合約
法官歐陽浩榮關注,余毓興稱張柏芝會簽署經理人合約,與該4000萬元無直接關係。余則稱,因為張柏芝在此之前已提出找他當經理人,又指當時自己有向張柏芝指出 ,于東仍未能確認能否提供該4000萬元,但張柏芝已表示一定會簽署經理人合約。
入稟狀指,余毓興與張栢芝於2011年7月簽訂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先支付4000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需參演4部指定電影。2人在2012年5月再簽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預支276萬元片酬,要求張須額外接拍兩部電影。惟張栢芝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要求張作出賠償至少1276萬元,並公開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帳目。
余稱潛意識對張「口碑」有疑慮
被告方盤問時,指出涉案《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中的乙方為張柏芝,而抬頭甲方寫上余的全名,但末尾簽署位置的甲方卻寫上了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質疑背後原因。余稱因為時間緊逼,而他一貫做法是以個人名義與藝人簽合約。法官則關注,既然如此,合約與其一貫做法不符,為何余「由得佢」。
余表示,當時簽署合約是出於自己和張信任彼此,但其實他潛意識內對張的「口碑」有疑慮,又指張過去亦與兩間經理人公司對簿公堂,「所以有少少擔心」,當時認為合約上多了自己全資擁有的公司名稱,「加多好過少」,故沒有更改。
余毓興否認偽冒張柏芝簽署經理人合約
被告方續指,其實該合約是偽造,合約上張柏芝的簽名是由他人冒簽。余不同意。被告方追問,何以當時沒有第3方見證簽名。余則稱,張當時因「艷照門」事件,情緒很低落,除了拍攝電影以外,張都躲在酒店房間內,「好怕見到人」。
另外,余毓興在證人陳述書稱張柏芝工作室的所有開支均由他承擔,及曾送價值30萬元的愛瑪仕手袋給張柏芝。被告方稱相關說法均屬虛構,余不同意,又稱張在2013年曾堅持要生產印有她肖像的手袋和手錶,「無錢就揾我攞」,亦試過搬到新加坡居住,指如果不給她錢,便不回來拍電影。
案件編號:HCA 1227/2020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