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遭前经理人控告违约 余毓兴指张主动称呼「契爷」并提出由其当经理人
发布时间:14:35 2025-12-03 HKT
女艺人张柏芝遭前经理人余毓兴及经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指称张柏芝涉收取预支的4176万元片酬后,并未履行电影合约并违反经理人合约。案件今(12月3日)于高院开庭审讯,余出庭作供,称张柏芝会称呼他为「契爷」,在张受离婚一事影响后,余曾建议张建立「好妈妈」和「女强人」形象、日后再成立工作室,张柏芝后来则提出由余当自己的经理人及想余为她寻得4000万元,用作处理物业。
原告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今由大律师严斯泰代表;被告张柏芝,今由大律师林嘉仁代表。
余指与张柏芝父亲为多年好友
原告方今传召余毓兴出庭,余采纳其证人陈述书内容,并接受辩方盘问。余的陈述书提到自己与张柏芝的父亲为多年好友,在案发时段前,他和张柏芝已相识,而张柏芝亦会称呼余为「契爷」。被告方盘问则指,张柏芝在2011年以前从不认识余,也不会称呼余为「契爷」。余不同意。


被告方续指,最初接触余毓兴的人,是张柏芝助手而非张柏芝本人,并询问余有没有方法为张柏芝寻得4000万作物业用途;相关经理人合约亦是余先提出,并非如余的证人陈述书所称当时因对张柏芝的处境心生怜悯才决定帮助对方,而是纯粹商业考虑。余不同意。
余毓兴又供称,2011年张柏芝受离婚及 「艳照门」 事件影响,曾向余咨询意见,余初时建议张柏芝建立「好妈妈」、「女强人」形象及日后成立自己工作室,而张柏芝后来在7月7月则提出由余担任其经理人,及找方法令她获得4000万元。余指他的资金当时都在内地,所以接触博纳影业集团的于东,而于东则要求签署两部电影片约,以作保障。
余声称张曾表示定会签署经理人合约
法官欧阳浩荣关注,余毓兴称张柏芝会签署经理人合约,与该4000万元无直接关系。余则称,因为张柏芝在此之前已提出找他当经理人,又指当时自己有向张柏芝指出 ,于东仍未能确认能否提供该4000万元,但张柏芝已表示一定会签署经理人合约。
入禀状指,余毓兴与张栢芝于2011年7月签订为期8年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余先支付4000万元片酬予张,要求张需参演4部指定电影。2人在2012年5月再签订《张栢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余预支276万元片酬,要求张须额外接拍两部电影。惟张栢芝没有履行电影合约及违反经理人合约,导致经理人及公司蒙受损失,要求张作出赔偿至少1276万元,并公开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帐目。
余称潜意识对张「口碑」有疑虑
被告方盘问时,指出涉案《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中的乙方为张柏芝,而抬头甲方写上余的全名,但末尾签署位置的甲方却写上了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质疑背后原因。余称因为时间紧逼,而他一贯做法是以个人名义与艺人签合约。法官则关注,既然如此,合约与其一贯做法不符,为何余「由得佢」。
余表示,当时签署合约是出于自己和张信任彼此,但其实他潜意识内对张的「口碑」有疑虑,又指张过去亦与两间经理人公司对簿公堂,「所以有少少担心」,当时认为合约上多了自己全资拥有的公司名称,「加多好过少」,故没有更改。
余毓兴否认伪冒张柏芝签署经理人合约
被告方续指,其实该合约是伪造,合约上张柏芝的签名是由他人冒签。余不同意。被告方追问,何以当时没有第3方见证签名。余则称,张当时因「艳照门」事件,情绪很低落,除了拍摄电影以外,张都躲在酒店房间内,「好怕见到人」。
另外,余毓兴在证人陈述书称张柏芝工作室的所有开支均由他承担,及曾送价值30万元的爱玛仕手袋给张柏芝。被告方称相关说法均属虚构,余不同意,又称张在2013年曾坚持要生产印有她肖像的手袋和手表,「无钱就揾我攞」,亦试过搬到新加坡居住,指如果不给她钱,便不回来拍电影。
案件编号:HCA 1227/2020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