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涉隨機砍死七旬翁 警誡下自稱拉瑪轉世 與天狼星人心靈感應後執行殺人任務
發佈時間:14:11 2025-12-02 HKT
35歲靠炒外匯賺錢的無業漢,4年前涉以斧頭斬死一名素未謀面的七旬老翁。他否認謀殺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續審。被告在醫院進行錄影會面時透露他被追捕時「出於本能反應」拔足逃跑,「嘗試俾車撞死」,亦十分後悔當時沒有舉起斧頭,引誘警方「開槍殺死我」。他又指他案發後進入公廁自殘,用摺鋸鋸頸、用刀割腕企圖自殺近半小時後跑步,以「增加血液循環,加快死亡速度」,另在警方提問期間突然說:「真相會在兩年內公布」。
稱後悔殺人後未舉起斧頭讓警方開槍殺死
男被告萬日林被控於2021年8月5日,在新界屯門豐景園輕鐵站附近海珠路遊樂場内涼亭,謀殺張國炎。辯方主要抗辯理由為「減責神志失常」,即被告當時受分裂型人格障礙及精神分裂症影響,神志失常。
控方在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被告稱他當年以帳戶「先生好小姐好」,在淘寶網購入「何全利」牌斧頭及菜刀,「買嚟斬豬骨」,平時放在廚房櫃桶備用,而涉案一把黑色刀連刀套則是數年前在鴨寮街因「貪得意」購買。被告辯稱他並非有預謀跟蹤死者,只是碰巧目睹死者吸煙。


對於他殺死死者後被警方追捕並加速逃跑一事,被告憶述當時警方到場時,警員拔槍喝令「咪郁」,被告承認自己「出於本能反應」立即跑向公路,「嘗試俾車撞死」,又「希望警方開槍殺死我」,惟警方未有開槍,最終將他制服拘捕,並安排他到屯門醫院治理傷勢。被告一邊憶述當時情況,一邊表示他十分後悔當時逃跑,並說:「哎呀,我唔應該跑,我應該攞起斧頭,希望警方開槍殺死我」。
自稱「拉瑪七世」轉世 受「天狼星人」指示殺人
被問及為何案發後前往公廁並跑步,被告解釋於案發後短暫進入公廁自殘,「自殘後跑步可以增加血液循環,加快死亡速度」。警方多次問被告可否調查其手機及電腦,被告均表示他不願警方調查其手機,又指其電腦未安裝Windows系統,建議警方「不要浪費時間檢查」,其後又稱其電腦應是其姐姐的子女之財產。被告直接向警方稱「我覺得(電腦)無證據,幫唔到你調查」。
當警方問被告有何補充時,被告分享其信念,他指人類可透過催眠得知前世,他自稱是泰國「拉瑪七世」轉世,前世被拉瑪八世迫飲毒藥而死。本來今生可投胎成為拉瑪十世,但有人阻止才成為現時的他。
被告形容「天狼星人」是女媧人種、蛇尾人身、在水內居住,亦神一般存在,與「天狼星人」意識相等的人便可溝通,而「天狼星人」是透過通靈並和他心靈感應時,告知他必須執行是次殺人行為。他堅稱「我殺依個人,有啲嘢一定要做,天注定嘅」,又補充指:「肉體唔係永恆,靈魂先係永恒,遲啲你會知」。
精神科醫生指被告並非患人格障礙不算神志失常
精神科醫生鄧苑兒出庭作供,她認為被告並非患有人格障礙,情況與性格極端不同,而是具備分裂型人格障礙的特徵,故並不算神志失常(abnormality of mind),更何況就算有人格障礙,也不算神志失常。她認為被告接受輔導服務已足夠,毋須門診醫治。
2021年的不同精神科評估中,被告表現冷靜,情緒穩定,並無傻笑或失常舉動。被告稱聽到不存在的聲音,該些聲音會責罵並指示他行事。被告其後聲稱他過去曾聽到「外星人」的聲音,對他下達指令,甚至自述自己在「一百萬個周期前」是天狼星人,曾為中國首位君主,後來投胎成為泰王拉瑪,但因遭暗殺而無法再投胎,故今世需要報復。被告曾深信自己「天命所歸」。
病史顯示,被告思想極端,精神狀態欠佳。他曾在晚間聽到聲音指示他自殺,他因此嘗試上吊。被告解釋他2018年生意失敗後開始聽到聲音。被告憶述當日有聲音表示他要「毁滅世界、殺光他們」,攜帶斧頭狀廚刀離家步行20分鐘,他當時目睹正在吸煙的死者,僅10至20秒便決定親自下手殺死死者。被告指有聲音對他說:「對!就是他!殺了他!」,被告連砍3至4次,導致死者身首分離。被告殺人後回想其所作所為,感到十分害怕,甚至希望被車撞死。
見精神科醫生時無提外星人且表現冷靜
被告殺人後認為唯有自殺才能解脫,他強烈相信自己將被奪去性命。被告自我形容「好蠢又無用」,有聲音指示他殺死過去欺負過他的人,包括中學同學,甚至命令他「唔洗尊重佢哋」,要殺光他們才可在家庭、事業、人際關係上取得成功。惟被告在其中一次會面中,曾向精神科醫生承認他曾扮成精神病患者。
控方則指出,被告並非從頭開始都提及外星人話題,反而與精神科醫生會面時一直沒有提及外星人,表現冷靜,情緒穩定,沒有心不在焉。醫生同意被告在會面時有時會迴避外星人話題,但多數說話連貫,表現冷靜,並懂得轉移話題。被告否認有異常信念,並認為他所聽到的聲音是「上帝」。
被告被捕後曾入住屯門醫院、青山醫院及小欖精神病院,已接受藥物治療,2023年1月已痊癒。醫生總結指被告具分裂型人格障礙特徵,包括奇怪信念及魔力想法(odd beliefs & magical thinking),自以為是君主、相信外星人、有不尋常的感知經驗、經常猶豫不決、缺少親密朋友及知己等,但不認同被告患人格障礙,也不認為被告犯案時神志失常。
案件編號:HCCC421/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