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被告不作供遭定罪 終極上訴指行使緘默權不削可信性 控方不應藉此作推論違

更新時間:13:44 2025-11-27 HKT
發佈時間:13:44 2025-11-27 HKT

販毒案女被告受審時行使緘默權而沒有作供,被判罪成判監27年10個月,女被告上訴質疑審訊期間控方於結案陳詞中,就被告沒有作供一事作出評論,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上訴終被大比數駁回,惟獲准下調刑期至25年監禁。女被告今日上訴到終審法院,認為控方不應因被告行使緘默權而削弱其可信性,藉由被告不作供來推論,攻擊被告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撒謊。終審庭押後裁決。

甫開庭為大埔宏福苑五級火死難者默哀

上訴人黃瑞芳被控1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6,960毫升液體,內含有4,770克可卡因,在審訊中不認罪,最終被判罪成,監禁28年4個月。上訴人上訴得直,重審時行使緘默權而沒有作供,再次被判罪成,監禁27年10個月。上訴人其後再次上訴,質疑審訊期間向陪審團作出的結案陳詞中,控方就被告沒有提供證據一事作出評論,其內容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4(1)(b)條,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示也不足夠彌補。上訴人上訴定罪被拒,惟獲准下調刑期至25年監禁。

本案爭議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4(1)(b)條規定『控方不得就被控告某罪行的人沒有提供證據一事作出任何評論』。根據該條文的正確解釋,檢控官何等性質之言論或行為會構成該條文的受禁評論?如有違反該條文,適當的補救方法為何?」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及廖柏嘉勳爵共同審理。

上訴方:被告可信性不應因行使緘默權被削弱

張官甫開庭時,先為昨日大埔宏福苑大火及死難者默哀。資深大律師布思義代表上訴方指,審訊期間控方指控被告知悉自己攜帶毒品在身,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否認知情說法不可信,於結案陳詞中藉由被告不作供來推論。布思義認為控方不應藉由被告不作供來推論,因被告行使緘默權而削弱其可信性,這個做法嚴重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4(1)(b)條規定,法官給予陪審團的引導指示也不能彌補。

霍官問道控方就被告沒有提供證據一事作出評論是否必然屬致命失誤,布思義否認,指須視乎背景脈絡、證據及議題而定,解釋指被告沒有責任作供,控方不能為其不作供而給予任何證據價值,惟認為部份情況可藉由法官的引導指示來彌補,但本案情況則無法由法官的引導指示彌補。

林官問控方是否攻擊被告,指其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撒謊,布思義同意。林官再問若禁止控方點評被告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回應,那控方應如何處理被告的混合供詞,布思義反指控方不是沒有其他「武器」舉證。司徒敬法官追問即使控方言論於被告有利也應禁止?布思義同意,並指控方言論少有對被告有利。布思義引述終審庭及海外案例,說明法庭過去一直清晰強調緘默權。

控方同意原審結案陳詞部份內容為法庭所不容

署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詞指,若按立法目的來詮釋涉案條例,其旨在保障被告緘默權,防止陪審僅因被告選擇不作供而推論,若控方評論會引致上述推論的話應受禁止,但法庭須先審視控方評論到底帶來甚麼效果。林官反問若條例旨在保障被告緘默權,何以特定限制控方評論。張官追問下,萬德豪追本溯源,指條例隱含意思為控方不得就被告沒有作供一事作出任何不利評論。林官協助萬德豪澄清,條例訂立目的旨在訂明,控方不應評論被告沒有作供來引發陪審團猜度被告動機,造成不利推論。

萬德豪引述審訊期間,控方結案陳詞指由於被告不出庭作證,因此無法盤問被告有否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撒謊。萬德豪同意司徒敬法官指此話為法庭所不容,但指出說法旨在說明控方在證據上有所限制。萬德豪另指即使被告上訴得直,本案也應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FACC2/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