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被告不作供遭定罪 终极上诉指行使缄默权不削可信性 控方不应借此作推论违
发布时间:13:44 2025-11-27 HKT
贩毒案女被告受审时行使缄默权而没有作供,被判罪成判监27年10个月,女被告上诉质疑审讯期间控方于结案陈词中,就被告没有作供一事作出评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上诉终被大比数驳回,惟获准下调刑期至25年监禁。女被告今日上诉到终审法院,认为控方不应因被告行使缄默权而削弱其可信性,借由被告不作供来推论,攻击被告在警诫下及录影会面中撒谎。终审庭押后裁决。
甫开庭为大埔宏福苑五级火死难者默哀
上诉人黄瑞芳被控1项贩运危险药物控罪,涉及6,960毫升液体,内含有4,770克可卡因,在审讯中不认罪,最终被判罪成,监禁28年4个月。上诉人上诉得直,重审时行使缄默权而没有作供,再次被判罪成,监禁27年10个月。上诉人其后再次上诉,质疑审讯期间向陪审团作出的结案陈词中,控方就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一事作出评论,其内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54(1)(b)条,原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也不足够弥补。上诉人上诉定罪被拒,惟获准下调刑期至25年监禁。
本案争议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54(1)(b)条规定『控方不得就被控告某罪行的人没有提供证据一事作出任何评论』。根据该条文的正确解释,检控官何等性质之言论或行为会构成该条文的受禁评论?如有违反该条文,适当的补救方法为何?」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霍兆刚、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及廖柏嘉勋爵共同审理。
上诉方:被告可信性不应因行使缄默权被削弱
张官甫开庭时,先为昨日大埔宏福苑大火及死难者默哀。资深大律师布思义代表上诉方指,审讯期间控方指控被告知悉自己携带毒品在身,在警诫下及录影会面中否认知情说法不可信,于结案陈词中借由被告不作供来推论。布思义认为控方不应借由被告不作供来推论,因被告行使缄默权而削弱其可信性,这个做法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54(1)(b)条规定,法官给予陪审团的引导指示也不能弥补。
霍官问道控方就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一事作出评论是否必然属致命失误,布思义否认,指须视乎背景脉络、证据及议题而定,解释指被告没有责任作供,控方不能为其不作供而给予任何证据价值,惟认为部份情况可借由法官的引导指示来弥补,但本案情况则无法由法官的引导指示弥补。
林官问控方是否攻击被告,指其在警诫下及录影会面中撒谎,布思义同意。林官再问若禁止控方点评被告警诫下及录影会面中回应,那控方应如何处理被告的混合供词,布思义反指控方不是没有其他「武器」举证。司徒敬法官追问即使控方言论于被告有利也应禁止?布思义同意,并指控方言论少有对被告有利。布思义引述终审庭及海外案例,说明法庭过去一直清晰强调缄默权。
控方同意原审结案陈词部份内容为法庭所不容
署理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陈词指,若按立法目的来诠释涉案条例,其旨在保障被告缄默权,防止陪审仅因被告选择不作供而推论,若控方评论会引致上述推论的话应受禁止,但法庭须先审视控方评论到底带来甚么效果。林官反问若条例旨在保障被告缄默权,何以特定限制控方评论。张官追问下,万德豪追本溯源,指条例隐含意思为控方不得就被告没有作供一事作出任何不利评论。林官协助万德豪澄清,条例订立目的旨在订明,控方不应评论被告没有作供来引发陪审团猜度被告动机,造成不利推论。
万德豪引述审讯期间,控方结案陈词指由于被告不出庭作证,因此无法盘问被告有否在警诫下及录影会面中撒谎。万德豪同意司徒敬法官指此话为法庭所不容,但指出说法旨在说明控方在证据上有所限制。万德豪另指即使被告上诉得直,本案也应发还重审。
案件编号:FACC2/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