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 3男主謀交替控罪罪成 首被告判監18年 其餘兩人囚16年8個月

更新時間:10:19 2025-10-27 HKT
發佈時間:10:19 2025-10-27 HKT

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發生爆炸案,警方調查後拘捕8名涉案男女,他們另涉密謀同年3月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重約20公斤、外觀偽裝成墓碑的炸彈。經過160日審訊後,陪審團裁定案中3名男主謀「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法官陳仲衡今(27日)於高等法院判處首被告何卓為監禁18年,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監禁16年8個月。

另外,首被告何卓為2019年刑毀罪成,當時獲判緩刑,因他於緩刑期間犯下本案,違反緩刑令及須額外服刑6日。

官斥3名被告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

陳官今判刑時,指「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最高刑期為監禁20年,本案案情嚴重,3名被告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3人長時間犯案,先後犯下明愛醫院爆炸案及羅湖站爆炸案,再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裝有20公斤「閃粉」的炸彈,其犯罪行為可謂「食髓知味、變本加厲」。

陳官認為本案在同類罪行中屬最嚴重者,對公眾及警方的人身安全構成巨大危險,判刑須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其中何卓為在案中是領導者角色,心理報告顯示他毫無悔意及重犯機會高,故以監禁18年作為量刑起點,並無任何減刑理由;李嘉濱及張家俊在案中為核心角色,故以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鑑於兩人初犯,陳官酌情減刑4個月,判2人監禁16年8個月。

罔顧周遭街坊安全「視人命如草芥」

陳官又指將軍澳爆炸案計劃的炸彈威力巨大,被告犯案除了針對警員,亦罔顧周遭街坊的安全,可謂「視人命如草芥」。3人由2020年1月27日明愛爆炸案開始,「一而再、再而三」計劃放置土製炸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目的更是要造成傷亡,其炸彈設計作「殺人之用」,具有足夠殺傷力及足以令附近警員「無一幸免」,其犯罪行為「實在是一次比一次嚴重」。

毫無悔意守法意識薄弱 須正視重犯風險

此外,陳官同意心理報告所指,何卓為從被捕至今、這5年來一直毫無悔意,報告指其悔意源於未能脫罪,而非犯案對社會造成的恐慌和傷害,其守法意識薄弱,對公眾安全的潛在威脅不容忽視,法庭須正視其重犯風險。報告亦指,李嘉濱仍堅稱涉案炸彈只會產生煙霧,不會產生爆炸及大範圍燃燒,張家俊則繼續堅稱事件與自己無關;陳官認為李的悔意有限及流於表面,張家俊更是毫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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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被告為41歲何卓為、31歲裝修工李嘉濱、及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人原被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3人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陪審團早前裁定3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但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李另涉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亦罪脫。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