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飲用水︱審計署揭物流署8宗罪 斥鑫鼎鑫明顯詐騙 印章「樂百氏」變「百氏」 竟可重交了事
發佈時間:18:41 2025-10-20 HKT

政府物流署於今年6月向「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的「鑫樂」品牌批出為期3年、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的樽裝飲用水合約,其後政府發現懷疑涉及造假的水質檢測認證,終止與「鑫鼎鑫」的合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20日)會見傳媒,公布檢討政府採購機制專責小組提出的6項先行措施,審計署亦公布了對政府採購樽裝飲用水招標過程進行的審查結果,當中列出物流署8宗罪,包括鑫鼎鑫於文件上明顯具有詐騙跡象,但物流署卻未有核實真偽,及市場研究工作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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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列出物流署「8宗罪」
一:供應商回應期突改兩星期 不符一個月要求
二:未訂明樽裝水食安標準 無規定須為登記食品進口商
三:製造商公司印章錯名 沒核實亦無向執法機構舉報
四:無審核供應商財力 無評估服務成本
五:無查核投標者刑事紀錄
六:無核實鑫鼎鑫具備足夠運輸及人力資源
七:鑫鼎鑫多番違約 署方從未行使合約權力
八:未確認水質檢測報告 即批准更換製造商
問題一:供應商回應期突改兩星期 不符一個月要求
物流署在2024年11月為2025年的招標進行市場研究,向名冊上138個供應商發問卷,但當中無內地供應商。署方給予的回應期僅兩星期,不符手冊要求的一個月,最終僅3個供應商表示有意投標。審計署建議物流署署長應加強市場研究,並給予供應商充足時間回應。
問題二:未訂明樽裝水食安標準 無規定須為登記食品進口商
2025年的招標文件未明確列出適用於樽裝水的特定食物安全標準,例如12種金屬雜質的含量限制,僅要求提交三項微生物含量報告。文件亦未訂明若為進口樽裝水,投標者必須登記為食物進口商,而食環署確認鑫鼎鑫並未登記。
審計署建議物流服務署署長應確保考慮及適用於樽裝飲用水的食物安全要求,並把有關要求明確訂明於招標文件中,並要求投標者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符合招標文件中明確訂明的所有食物安全要求。

問題三:製造商公司印章錯名 沒核實亦無向執法機構舉報
鑫鼎鑫提交的文件中,製造商公司印章名稱不正確,正確名稱應為「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然而印章所示名稱卻為「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審計署認為,公司印章上的名稱不正確,乃是「明顯的詐騙跡象」,但物流署卻沒有直接聯絡製造商,以核實兩份文件的真偽,又沒有即時向相關執法機構舉報,反映物流署不但核實投標者資料方面有所不足,而部門人員也欠缺防範詐騙的意識。
審計署建議物流服務署署長,應就核實投標者所提交文件真偽的工作訂明程序;加強以風險為本的方法核實投標者提交的資料;採取措施,提高涉及採購的人員的警覺性和防範詐騙的意識;及一旦發現懷疑詐騙情況,即時採取所需跟進行動。
問題四:無審核供應商財力 無評估服務成本
鑫鼎鑫僅3名全職員工且無相關往績,其後亦連番違約,顯示其規模及能力或不足以履行合約。審計署認為,鑑於運送服務佔成本比重可能很高,物流署理應要求鑫鼎鑫證明其財力,並了解其服務成本,以評估是否需要進行財務審核。
審計署建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應檢視《採購規例》在財政審核方面的規定,例如當服務部分佔整體合約價值或成品的相當比重,便應要求競投者提供成本預算,並評估是否需要進行財政審核。
問題五:無查核投標者刑事紀錄
審計署表示,中標供應商「鑫鼎鑫」的董事和一名股東曾於2022年因一宗懷疑詐騙案被警方拘捕。根據現行招標規定,政府僅在投標者或其相關人士就嚴重罪行,經終審判決定罪時,方可取消投標資格;而投標者提交的「無定罪聲明書」亦只涵蓋定罪紀錄,導致曾被捕但未定罪的潛在風險未能有效識別。
物流署在回應審計署查詢時亦表示,現行制度並無相關指引要求對投標者進行刑事定罪紀錄查核,投標者亦無須就此給予同意。審計署注意到《採購規例》中確實未有相關規定。審計署回應指,財庫局和物流署應探討加強對投標者進行盡職調查的措施,例如請投標者就背景提交相關資料或證明;如對其回應生疑,應提出質疑。
問題六:無核實鑫鼎鑫具備足夠運輸及人力資源
是次招標採用價低者得,而非評分制。中標的鑫鼎鑫在履約時表現欠佳,如未能準時交付。審計署發現,物流署僅憑鑫鼎鑫一份聲明書,便認可其具備4個工作天內交付的能力,未要求提供運輸和人力資源的進一步證據,證明其具備足夠的運輸和人力資源來支持按時交付的承諾。
審計署認為,物流署未來在進行招標工作時,有必要加強對基本要求的檢查力度,以確保中標者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保障政府採購品質。
問題七:鑫鼎鑫多番違約 署方從未行使合約權力
合約期間,鑫鼎鑫有多項違約行為,包括交付標籤不合規的桶裝水、服務差劣遭多個部門投訴,以及未能準時繳交合約按金。儘管合約訂明物流署可發出「退貨通知書」等文件,但署方僅作出提示,從未行使合約權利。
審計署認為,儘管合約執行期僅約兩個月,物流署有必要從此事件中汲取經驗,日後對承辦商不遵從合約的情況迅速按照合約條文採取跟進行動,例如就重複及/或嚴重不遵從合約的情況發出退貨通知書。
問題八:未確認水質檢測報告 即批准更換製造商
審計署表示,鑫鼎鑫今年8月要求把合約下的製造商換作「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並把品牌名 稱由「鑫樂」換作「Happy/喜士」,當鑫鼎鑫於8月11日補交一份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發出的檢測報告後,物流署在尚未獲得該中心確認報告有效性的情況下,於同日急遽批准鑫鼎鑫更改申請。惟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於隔日(8月12日)即回覆確認從未發出該份檢測報告,指稱報告無效,惟物流署在接獲此重要訊息後,僅要求鑫鼎鑫於8月25日前重新提交有效檢測報告,並在沒有有效檢測報告的情況下,即批准另一項合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