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饮用水︱审计署揭物流署8宗罪 斥鑫鼎鑫明显诈骗 印章「乐百氏」变「百氏」 竟可重交了事
发布时间:18:41 2025-10-20 HKT
政府物流署于今年6月向「鑫鼎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鑫乐」品牌批出为期3年、港岛及部分离岛办公室的樽装饮用水合约,其后政府发现怀疑涉及造假的水质检测认证,终止与「鑫鼎鑫」的合约。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20日)会见传媒,公布检讨政府采购机制专责小组提出的6项先行措施,审计署亦公布了对政府采购樽装饮用水招标过程进行的审查结果,当中列出物流署8宗罪,包括鑫鼎鑫于文件上明显具有诈骗迹象,但物流署却未有核实真伪,及市场研究工作不足等。
相关新闻:政府饮用水︱财库局公布6大措施 提升部门采购工作警觉性 政府将作纪律调查目标年底前完成
审查报告列出物流署「8宗罪」
一:供应商回应期突改两星期 不符一个月要求
二:未订明樽装水食安标准 无规定须为登记食品进口商
三:制造商公司印章错名 没核实亦无向执法机构举报
四:无审核供应商财力 无评估服务成本
五:无查核投标者刑事纪录
六:无核实鑫鼎鑫具备足够运输及人力资源
七:鑫鼎鑫多番违约 署方从未行使合约权力
八:未确认水质检测报告 即批准更换制造商
问题一:供应商回应期突改两星期 不符一个月要求
物流署在2024年11月为2025年的招标进行市场研究,向名册上138个供应商发问卷,但当中无内地供应商。署方给予的回应期仅两星期,不符手册要求的一个月,最终仅3个供应商表示有意投标。审计署建议物流署署长应加强市场研究,并给予供应商充足时间回应。
问题二:未订明樽装水食安标准 无规定须为登记食品进口商
2025年的招标文件未明确列出适用于樽装水的特定食物安全标准,例如12种金属杂质的含量限制,仅要求提交三项微生物含量报告。文件亦未订明若为进口樽装水,投标者必须登记为食物进口商,而食环署确认鑫鼎鑫并未登记。
审计署建议物流服务署署长应确保考虑及适用于樽装饮用水的食物安全要求,并把有关要求明确订明于招标文件中,并要求投标者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符合招标文件中明确订明的所有食物安全要求。

问题三:制造商公司印章错名 没核实亦无向执法机构举报
鑫鼎鑫提交的文件中,制造商公司印章名称不正确,正确名称应为「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然而印章所示名称却为「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审计署认为,公司印章上的名称不正确,乃是「明显的诈骗迹象」,但物流署却没有直接联络制造商,以核实两份文件的真伪,又没有即时向相关执法机构举报,反映物流署不但核实投标者资料方面有所不足,而部门人员也欠缺防范诈骗的意识。
审计署建议物流服务署署长,应就核实投标者所提交文件真伪的工作订明程序;加强以风险为本的方法核实投标者提交的资料;采取措施,提高涉及采购的人员的警觉性和防范诈骗的意识;及一旦发现怀疑诈骗情况,即时采取所需跟进行动。
问题四:无审核供应商财力 无评估服务成本
鑫鼎鑫仅3名全职员工且无相关往绩,其后亦连番违约,显示其规模及能力或不足以履行合约。审计署认为,鉴于运送服务占成本比重可能很高,物流署理应要求鑫鼎鑫证明其财力,并了解其服务成本,以评估是否需要进行财务审核。
审计署建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应检视《采购规例》在财政审核方面的规定,例如当服务部分占整体合约价值或成品的相当比重,便应要求竞投者提供成本预算,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财政审核。
问题五:无查核投标者刑事纪录
审计署表示,中标供应商「鑫鼎鑫」的董事和一名股东曾于2022年因一宗怀疑诈骗案被警方拘捕。根据现行招标规定,政府仅在投标者或其相关人士就严重罪行,经终审判决定罪时,方可取消投标资格;而投标者提交的「无定罪声明书」亦只涵盖定罪纪录,导致曾被捕但未定罪的潜在风险未能有效识别。
物流署在回应审计署查询时亦表示,现行制度并无相关指引要求对投标者进行刑事定罪纪录查核,投标者亦无须就此给予同意。审计署注意到《采购规例》中确实未有相关规定。审计署回应指,财库局和物流署应探讨加强对投标者进行尽职调查的措施,例如请投标者就背景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如对其回应生疑,应提出质疑。
问题六:无核实鑫鼎鑫具备足够运输及人力资源
是次招标采用价低者得,而非评分制。中标的鑫鼎鑫在履约时表现欠佳,如未能准时交付。审计署发现,物流署仅凭鑫鼎鑫一份声明书,便认可其具备4个工作天内交付的能力,未要求提供运输和人力资源的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运输和人力资源来支持按时交付的承诺。
审计署认为,物流署未来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有必要加强对基本要求的检查力度,以确保中标者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保障政府采购品质。
问题七:鑫鼎鑫多番违约 署方从未行使合约权力
合约期间,鑫鼎鑫有多项违约行为,包括交付标签不合规的桶装水、服务差劣遭多个部门投诉,以及未能准时缴交合约按金。尽管合约订明物流署可发出「退货通知书」等文件,但署方仅作出提示,从未行使合约权利。
审计署认为,尽管合约执行期仅约两个月,物流署有必要从此事件中汲取经验,日后对承办商不遵从合约的情况迅速按照合约条文采取跟进行动,例如就重复及/或严重不遵从合约的情况发出退货通知书。
问题八:未确认水质检测报告 即批准更换制造商
审计署表示,鑫鼎鑫今年8月要求把合约下的制造商换作「东莞市东娃饮用水有限公司」,并把品牌名 称由「鑫乐」换作「Happy/喜士」,当鑫鼎鑫于8月11日补交一份由香港标准及检定中心发出的检测报告后,物流署在尚未获得该中心确认报告有效性的情况下,于同日急遽批准鑫鼎鑫更改申请。惟香港标准及检定中心于隔日(8月12日)即回复确认从未发出该份检测报告,指称报告无效,惟物流署在接获此重要讯息后,仅要求鑫鼎鑫于8月25日前重新提交有效检测报告,并在没有有效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即批准另一项合约更改。

















